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16-036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转增比例:每10股转增10股,即每股转增1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0.065元(含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58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5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3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16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5月17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证监会制定媒体披露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24)。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5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
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20000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5元(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1股,合计转增20000万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0.065元(含税);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5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8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58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5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3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16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5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5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
1、公司股东中吕婕、罗邦毅、杭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马文奇、嘉兴鑫盛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金才的现金红利根据有关规定有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实施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记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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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
实施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400,000,000股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0.20元/股。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28057366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16-037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5月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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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罗邦毅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集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吕婕、吴仁波、刘东红、傅建中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高管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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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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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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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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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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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与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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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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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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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议案名称:募集资金投向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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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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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议案名称: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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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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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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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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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罗邦毅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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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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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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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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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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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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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议案3、议案10,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公司股东吕婕、罗邦毅、杭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议案3、议案5、议案6、议案7进行回避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涉及逐项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全部子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蒋赟、黄鲲鹏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