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6—023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开庭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171.5万美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因股东出资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持有其49%股权的股东Energy Storage Solutions International Limited补足注册资本,2016年1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苏01民初76号)。该案于2016年5月10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原告:南京国电南自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自储能”、“原告”)
住址:南京市江宁区菲尼克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陈礼东
被告:Energy Storage Solutions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ESSI”、“被告”)
住址: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皇后大道东43-59号东美中心1708室
法定代表人:戚其文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1年7月12日,经公司2011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南京国电南自储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相关公告于2011年7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11年8月被告就合资设立原告与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资协议。合同约定:原告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中,被告出资2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原告注册资本须在首次出资后的18个月内缴足。原告经依法批准后成立至今,被告仅缴付出资73.5万美元,仍有171.5万美元未按期缴足,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运营。期间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继续出资义务,但被告均未实施。鉴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向原告缴纳出资171.5万美元;
2,判令被告支付未按期缴纳出资期间的利息,计人民币137.465万元(按即期美元对人民币汇率6.55折算;自2013年9月27日起算,迄今831天;按此期间人民币同期贷款平均利率5.375%计算);
3,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第一次开庭结束,尚在等待法院进一步通知。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苏01民初76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