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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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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造假”也该有“三不”警戒机制

2016-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湘源

十八大以来的反腐之所以能取信于民,主要是有了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为遏制上市公司造假,除了让造假者不敢假、不能假、不易假之外,对审计师、会计师及事务所,不也同样需要有这样的惩戒、防范与保障机制么?

□黄湘源

被强制退市的ST博元终于告别市场了。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已成损害市场公信力的毒瘤。之所以形成这种情形,最重要的原因在于造假违法成本太低,没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统计显示,2013年至2015年,证监会242张处罚决定书中有35家上市公司牵涉财务造假,其中,2015年下发的64张判决书,涉及10家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除海联迅被罚882万,实控人被罚1203万之外,其余罚款均不超过60万。此外,最大的惩罚就是造假主要责任人市场禁入了。除了ST博元之外,上述涉及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没有一家被退市。非但如此,本该退市的万福生科和海联讯还得以因引进了一项主动赔偿受害投资者的所谓创新之举而以罚代退,获得了留在市场的合法资格。也就是说,对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尽管已写入2014年11月生效的新退市制度,却由于与现行《证券法》修订不同步,终究不免发生这样那样的实施难。这个问题必须在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得到解决。不提高处罚力度是不行的。

在上市公司造假问题上,对被称为“造假帮凶”的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该怎么办?尽管各方主张分歧甚大,但在笔者看来,如果将反腐的“三不”引用于用法律和制度惩治和遏制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充当“造假帮凶”,则“造假帮凶”的问题是不难得到较好解决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之所以能取信于民,主要是有了“三不”,即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为遏制上市公司造假,除了让造假者不敢假、不能假、不易假之外,对作为造假帮凶的审计师、会计师及事务所,不也同样需要有这样的惩戒机制、防范机制和保障机制么?

在实践中,一般都将审计师、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在财务造假中的行为认定为审核不严,未能尽责,很少从共犯同谋即“造假帮凶”的角度来审视。华锐风电以制作虚假单据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在2011年度虚增营业收入逾24亿,虚增利润近2.78亿,占当年利润总额的37.58%。而利安达在华锐风电年报审计业务中未能勤勉尽责存在诸多执业问题,致所制作出具的审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显然不能以国家风电政策调整和内部纠纷为免责的借口。利安达在天丰节能IPO审计时,应收账款函证过程未保持控制,对明显异常回函没有关注;未能发现天丰节能虚构客户、虚增收入的行为。此外,2012年利安达因在北亚实业审计业务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受罚。最近,利安达又因对赛迪传媒的审计业务违规而受罚。为此,利安达被处限期整改并暂停承接新证券业务。

目前国内审计业务同质化严重,对部分上市公司而言,报价便宜是选择中介机构的主要选择标准,事务所之间也经常为此而开打“价格战”。这种非同一般的市场需求不仅在一定程度削弱了行政处罚在业内的警戒效果,也为违规受罚中介机构改头换面提供了方便,为其“金蝉脱壳”和“东山再起”创造了适当条件。早在银广夏案中,吊销了刘加荣、徐林文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资格和事务所执业资格,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中天勤合伙人中的主力,在受到处罚后就曾轻易“金蝉脱壳”,带着约60家上市公司客户名单加入了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在绿大地欺诈发行上市时,深圳鹏城对绿大地2004年至2007年的相关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由于深圳鹏城此前还曾因金荔科技、聚友网络的审计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处罚,以及被追溯到在北生药业的财务审计业务中存在违法事实,财政部与证监会2013年5月曾联合下文,撤销深圳鹏城的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在常人看来,此次“史上最严罚单”等于宣判深圳鹏城极刑。然而,出人意料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就在撤销证券服务业务处罚下发前一年,深圳鹏城又获批被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史上最严罚单”就这样顷刻之间消弭。

国内外的实践一再证明,唯有恰当而适度的严刑峻法而不是任何形式或任何程度的法外宽容,才是从根本上遏制“造假帮凶”现象屡禁不止的不二法门。美股历史上也曾造假案频发,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出台之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会计行业、律师向法律顾问提交有关人士违法报告及分析师利益冲突的处理作了详细规定,对会计行业监管规定的分量最重。不仅要求建立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专司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年检、调查和处罚,制定自律规范,若审计公司未在该委员会登记,则不能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为保证审计师的独立性,还对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了禁止注册审计公司从事所服务客户的非审计业务;实行强制性轮换,审计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公司外部审计时间不得超过5年等一系列规定。若违反证券法的人士必须返还所得利益,应归于为受害者而设的基金所有。

如果说,让上市公司以其“造假帮凶”不敢假,主要靠严刑峻法,那么,要做到不能假和不易假,则更多需要通过不断完善的制度建设和提高相关职能人员的职业道德及遵守执业规范的自觉性来逐步实现。上市公司和审计机构之间的聘请与被聘请关系毕竟是无可回避的客观存在,审计师会计师出具非标意见难免遇到很大压力。有鉴于此,在制度设计上能不能用第三方委托的方式适当改变目前这种无法不受利益所制约的雇佣关系?因为,说到底,真正需要改变的,还是审计机制被利益牵着鼻子走的非独立性。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分析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