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上接88版)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金融衍生品余额为零。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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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说明。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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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1、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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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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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自基金成立日期的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资产组合,截至2012年3月29日,本基金已达到合同规定的资产配置比例。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代理行收取的费用;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署的指数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二)与基金有关的销售费用
1、申购费与赎回费
1)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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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人民币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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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美元份额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需缴纳申购费,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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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4)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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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申购赎回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赎回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例一: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5%)=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5,576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人投资6,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576份基金份额。
例二: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1. 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5%)=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5,576.73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576.73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例三: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为11,422.60元。
例四: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11,451.3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三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元。
4、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
十五、《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作如下更新:
1、“四、基金管理人”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2、 “九、基金的投资”更新了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3、 “十、基金的业绩”更新了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基金业绩数据。
4、 “十八、基金托管人”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5、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更新了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更新了部分信息。
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对本报告期内的相关公告作了信息披露。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