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6—077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议案的情形;
(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0经审议未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本次股东大会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属于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了《达华智能: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73)。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11日(星期三)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 2016年5月10日(星期二)—2016年5月11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下午15:00—2016年5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中山市小榄镇泰丰工业区水怡南路9号公司会议室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小如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65,447,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0.750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136,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1164%。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36,140,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8.0745%。
3、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307,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6755%。
4、本次会议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6、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周陈义律师、顾明珠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属于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447,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9,307,187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136,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447,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9,307,187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136,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447,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9,307,187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136,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447,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9,307,187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136,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131,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6520%;反对2,315,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348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6,991,268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2.0978%;反对2,315,919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7.9022%;弃权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821,0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93.2158%;反对2,315,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6.78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447,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9,307,187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136,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447,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9,307,187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136,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决策权限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446,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8%;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9,305,687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49%;反对1,5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51%;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135,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99.9956%;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00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447,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9,307,187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136,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05,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4.4039%;反对636,141,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5.596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9,305,687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49%;反对1,5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51%;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305,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85.8474%;反对4,831,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4.15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未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周陈义律师、顾明珠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本所认为,贵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会议备查文件
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周陈义律师、顾明珠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刊载的《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和《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刊载的《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0日刊载的《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的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包括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及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注意事项及其他事项等,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1日(星期三)上午9:30在中山市小榄镇泰丰工业区水怡南路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0日-2016年5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15:00至2016年5月11日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蔡小如先生主持。经核查,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2016年5月5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核验,参加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636,140,46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8.0745%。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29,307,187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6755%。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2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665,447,653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0.7501%。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统计,根据贵公司在网络投票时间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中,第5-9项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其余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具体为: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5,447,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136,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5,447,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136,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5,447,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136,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5,447,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136,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3,131,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6520%;反对2,315,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348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821,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3.2158%;反对2,315,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78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6、《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5,447,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136,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5,447,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136,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决策权限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5,446,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8%;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135,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56%;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4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5,447,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136,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305,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4.4039%;反对636,141,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5.59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305,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85.8474%;反对4,831,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4.15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表决结果:未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谭 清
经办律师:周陈义 顾明珠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