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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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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商会副会长
泄露内幕信息被罚

2016-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严翠 ○编辑 孙放

⊙记者 严翠 ○编辑 孙放

5月10日,广东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还原了作为广东省某商会常务副会长的林木治获取并泄露鸿达兴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内幕信息,明示其子林某某大举买入鸿达兴业股票的全过程,并对林木治处以3万元罚款。

2014年上半年,鸿达兴业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并由公司管理层在当年6月份前往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乌海化工”)做相关准备工作。经监管部门调查,林木治是广东省某商会常务副会长,与作为该商会会长的鸿达兴业董事长熟识。二人在7月7日有电话通话联系、7月26日有短信联系。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7月27日至31日率广东省某商会考察团赴内蒙古进行商务考察,林木治同行,考察团于7月27日考察了乌海化工。

监管部门认定,鸿达兴业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属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14年7月2日至8月18日。而监管部门发现,林木治之子林某某账户在敏感期内存在明显异常:该股票账户开立于2014年5月28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之前没有交易过“鸿达兴业”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转入大笔资金,开始集中买入“鸿达兴业”股票,即2014年7月7日第一次转入资金210万元,7月8日即买入24.2652万股“鸿达兴业”股票,买入金额197.4654万元,占当时该户可用资金的98.73%;且该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只交易了“鸿达兴业”一只股票。双方均承认,是林木治建议林某某买入的“鸿达兴业”股票。

广东证监局认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林木治与熟识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存在联络接触,并明示其子林某某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而林某某交易“鸿达兴业”股票的活动,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据相关规定,林木治构成“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向林某某建议买卖“鸿达兴业”股票的行为属于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决定对林木治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