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14日

查看其他日期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合作补充公告

2016-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5 证券简称:精伦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6-016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合作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协议合作对方目前所掌握的“人脸识别技术”尚未应用到民用领域,需要通过与公司的协同技术开发实现产品化和商业化。本项技术尚未申请专利,尚未进行可行性分析,没有开始产业化应用,可能存在技术指标不达预期以及产业化经济效益不达预期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2、 本协议对公司本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影响上市公司当年业绩。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精伦电子与华中科技大学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临2016-0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要求,公司需对上述公告进行更为详尽的补充披露,公司申请2016年5月13日临时停牌一天。现就本次对外合作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方为华中科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列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和国家“985工程”建设的高校之一,法定代表人丁烈云。本次合作协议的的具体承担方为华中科技大学自动化学院。

公司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协议签署情况

2016年5月10日,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与华中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华科大”、“乙方”)在武汉签署了技术开发合同书。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本合同书为技术开发合同,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的背景与目标、主要内容

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在科研技术开发和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方面建立长期合作的框架,并根据实际情况从华科大已有的技术基础中选择“人脸识别技术研究与实现”作为双方合作的首个项目,在生物识别、模式识别等更广泛的领域深入合作。

乙方提供人脸跟踪、人脸识别算法、软件源代码,用于甲方的多款身份核验产品、智能互联终端产品。

(二)合作模式

协议的合作模式为校企协同技术开发。

(三)协议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各项基础技术的开发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甲方完成产品的集成和测试。

2、 甲方负责提供用于开发和集成的产品和开发环境,以及与甲方产品相关的配套资源。

3、人脸识别软件的验收标准必须符合由甲方提供的《附件一》中的规格定义。

(四)执行时间和预计达到的阶段性成果,协议履行地点和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双方共同商定详细工作计划,计划3个月内进入新品试制阶段;

2、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三个阶段,根据乙方交付物(人脸识别算法和应用软件开发包)分阶段进行验收和支付费用,最后一阶段开发工作在12个月内完成;

3、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五)开展该合作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和资金来源

本项目首期的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总额为 40 万元,全部由甲方自筹。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甲乙双方均承诺对本合同涉及的资料、数据、文档,及各自所有的技术、业务和经营信息保守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对外使用、复制、租售、传播或披露上述任何信息。涉密人员为项目组成员,保密期限为合同终止后两年内。

(七)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的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双方承担,甲方乙方各承担50%。本项目风险责任确认的方式为友好协商。

(八)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本项目产生的技术成果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合同实施过程中,由本合同研究内容产生的专利,甲方可免费使用,但应向乙方提供专利使用证明。甲乙双方互相不限制对方对技术成果的使用,由本项目技术成果产生的收益分成为各自所有。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对公司本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如协议履行顺利,技术开发进度正常,将增强公司现有复合验证产品的功能和附加值,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同时也将应用于公司其他商用终端,扩大产品应用领域。

四、风险提示

(一)本协议无前置生效条件,本协议评审和签署均已通过双方的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可以立刻履行。

(二)本协议为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双方已配备项目组相应人员,团队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已开始工作。人脸识别技术理论上已经相当成熟,客户需求明确,市场渠道稳定。合作项目未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分析。合作方无需行业准入资质或证明,产品实现后部分专用应用领域如需要相关资质,由产品实现方精伦电子提供。双方协同合作主要是产品实现,以及提升识别精度和识别速度。合同明确了合作的形式及内容,但该项目实施仍存在研究开发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人脸识别技术研究与实现需符合《信息安全技术网络人脸识别认证系统安全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出入口控制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GA/T 1093-2013)》等相关的国家标准,该项目研究成效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14日

证券代码:600355 证券简称:精伦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6-017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人脸识别相关合作协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98),具体内容如下: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公告与华中科技大学签订科研技术开发合作协议,从华科大已有的技术基础中选择“人脸识别技术研究与实现”作为双方合作的首个项目,在生物识别、模式识别等更广泛的领域深入合作。公司对本次合作协议的关键信息披露不充分,请作出进一步解释和补充:

一、公司本次公告未披露合作对方所掌握的“人脸识别技术研究与实现”技术、产业化应用阶段以及不确定性等关键信息,请公司作补充披露:

1.请披露合作对方目前所掌握的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与实现” 合作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技术名称、具体应用领域、是否已申请专利等、是否已开始产业化应用。如果已开始产业化,请说明具体阶段和商用实例;

2. 若本次合作涉及的相关技术及其产业化运用尚处于试验研发的初级阶段,公司应特别提示相关不确定性和风险。

二、根据公告,公司根据自身产业布局,一直以来在身份核验智能终端、智能互联及人机交互终端、伺服控制设备、物联网、互联网及云平台技术有一定的技术积累,有完整的市场、设计开发和终端设备制造团队,有丰富的产品实现经验。请公司作补充披露:

1.结合公司现有的主要产品和技术,具体说明“技术积累”的领域和具体内容,与合作对方所掌握的人脸识别技术研究与实现技术的关联度和整合效应;

2.请披露公司进行产业化运用可能存在的主要障碍和不确定性,预计的实现量产并能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时间,并充分作风险提示;

3. 该人脸识别技术研究与实现项目是否针对公司现有产品的市场目标地区和客户,还是拟拓展新的市场。若是,请说明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计划和能力;

4. 请披露人脸识别技术研究与实现技术目前在行业内所处的发展阶段,公司是否具备应用该技术、进入该行业的实力,并结合市场竞争格局说明是否具备竞争优势。

三、本次公告对签订合作协议的关键信息披露不充分,请依据《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格式指引作补充披露:

1. 合作的背景与目标、主要内容、合作模式,双方为执行该框架协议将做的具体工作安排、每项工作的执行时间和预计达到的阶段性成果;

2. 合作规模、开展该合作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和资金来源;

3.合作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划分,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是否存在违约责任。

4、对相关不确定性作充分的风险提示。

请你公司在2016年5月14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14日

证券代码:600355 证券简称:精伦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6-018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人脸识别相关合作协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98),问询函针对公司2016年5月13日披露的《精伦电子与华中科技大学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内容,认为公司对本次合作协议的关键信息披露不充分,要求公司作出进一步解释和补充,现就问询函内容及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公司本次公告未披露合作对方所掌握的“人脸识别技术研究与实现”技术、产业化应用阶段以及不确定性等关键信息,请公司作补充披露:

1.请披露合作对方目前所掌握的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与实现” 合作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技术名称、具体应用领域、是否已申请专利等、是否已开始产业化应用。如果已开始产业化,请说明具体阶段和商用实例;

答:本次合作项目的技术名称为“人脸识别技术”,合作对方目前所掌握的“人脸识别技术”尚未应用到民用领域,需要通过与公司的协同技术开发实现产品化和商业化。本项技术尚未申请专利,没有开始产业化应用。

2. 若本次合作涉及的相关技术及其产业化运用尚处于试验研发的初级阶段,公司应特别提示相关不确定性和风险。

答:本次合作涉及的相关技术及其产业化运用尚处于试验研发阶段,存在技术指标不达预期以及产业化经济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二、根据公告,公司根据自身产业布局,一直以来在身份核验智能终端、智能互联及人机交互终端、伺服控制设备、物联网、互联网及云平台技术有一定的技术积累,有完整的市场、设计开发和终端设备制造团队,有丰富的产品实现经验。请公司作补充披露:

1.结合公司现有的主要产品和技术,具体说明“技术积累”的领域和具体内容,与合作对方所掌握的人脸识别技术研究与实现技术的关联度和整合效应;

答:公司现有产品主要包括身份核验智能终端、智能互联及人机交互终端等,在嵌入式硬件设计、嵌入式软件设计、工业设计等方面有近二十年的积累。搭载公司技术积累的身份核验产品和人机交互产品已经在市场上有广泛应用,市场累计保有量超过数百万台套。与华科大合作后,希望在现有身份核验和人机交互等产品上增加身份证照片和人脸比对等功能,同时也将应用于公司其他商用终端,扩大产品应用领域。公司现有的身份核验产品、智能互联及人机交互产品,均与合作对方所掌握的人脸识别技术研究与实现技术的有较强的关联度和整合效应。

2.请披露公司进行产业化运用可能存在的主要障碍和不确定性,预计的实现量产并能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时间,并充分作风险提示;

答:公司目前与合作方进行合作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运用,技术上和目前市场及客户需求分析已经比较充分,并且公司已有自主开发的(同类的)人脸识别初级产品在市场上试用,根据客户反馈和产品需求,与合作方协同技术开发后能更好地丰富公司产品线和满足客户需求,因此不存在产业化运用障碍和不确定性。根据合作计划,预计三个月后进入新品试制阶段,存在的风险包括能够直接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期、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存在不确定性。

3. 该人脸识别技术研究与实现项目是否针对公司现有产品的市场目标地区和客户,还是拟拓展新的市场。若是,请说明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计划和能力;

答:该人脸识别技术研究与实现项目针对公司现有产品的市场目标地区和客户,如身份核验和人脸比对双重核验系统、企事业单位和机构考勤系统等。

4. 请披露人脸识别技术研究与实现技术目前在行业内所处的发展阶段,公司是否具备应用该技术、进入该行业的实力,并结合市场竞争格局说明是否具备竞争优势。

答:项目合作方在图像识别领域承担多项国家重大项目,具备深厚的理论水平和技术积累。人脸识别技术理论上已经相当成熟,双方合作主要是产品实现,以及提升识别精度和识别速度。公司在嵌入式系统开发,融合技术创新和商用等方面有多年的积累,现有产品(包括证件核验,指纹识别、掌纹识别、虹膜识别等复合产品)已进入商用和公用等多种场所和领域,有较强的产品实现能力,在人脸识别方面通过对外合作将具备更强的竞争优势。

三、本次公告对签订合作协议的关键信息披露不充分,请依据《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格式指引作补充披露:

1. 合作的背景与目标、主要内容、合作模式,双方为执行该框架协议将做的具体工作安排、每项工作的执行时间和预计达到的阶段性成果;

2. 合作规模、开展该合作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和资金来源;

3.合作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划分,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是否存在违约责任。

4、对相关不确定性作充分的风险提示。

答:已在《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补充公告》做补充披露。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