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神鹰集团破产清算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6-037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神鹰集团破产清算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5月6日,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披露临2016-035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鹰集团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和临2016-036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担保人可能无法清偿担保债务的提示公告》,陈述了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裁定受理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鹰集团”)破产清算申请及该事项预计对本公司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一、神鹰集团破产清算进展情况
2016年5月13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在《诸暨日报》发布(2016)浙0681民破9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根据神鹰集团的申请,指定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神鹰集团管理人。神鹰集团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6月20日前,向神鹰集团管理人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神鹰集团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神鹰集团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6年7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本公司将全面关注神鹰集团破产事件的进展,协调各方关系,跟进、落实各项措施,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