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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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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2016-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47 证券简称:万里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4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2016年5月12日出具的《关于对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93号),本公司根据搜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房控股”)提供的相关材料对媒体报道的涉及商标纠纷事项予以澄清和说明如下:

一、标的资产与北京道杰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各自的商标和域名;搜房控股及其子公司此前与北京道杰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商标及域名等的争议及结果,目前进展情况。

(一)搜房控股及其下属公司与北京道杰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道杰士”)各自持有的商标和域名

1、标的资产持有的商标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标的资产持有的商标如下:

(1)拟转让给标的资产并正在办理权属变更的商标

①在国内注册的商标

注: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其中第7-11项、第15-16项商标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尚未颁发。

②在国外注册的商标

(2)标的资产持有的正在转让给搜房控股其他实体的商标

2、标的资产持有的域名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根据业务相关性的原则,标的资产及其下属公司拟纳入上市公司共计253个域名,其中,现主办单位为标的资产及其下属公司的域名共计252个;搜房控股其他实体已申请转让给标的公司的域名共计1个,目前正在办理权属变更。标的公司向搜房控股其他实体转让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域名共计216个。上述域名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4日披露的“《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之“第五节拟置入资产基本情况”之“五、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负债情况”之“(一)主要资产权属情况”之“8、域名”。

目前,标的资产正在使用核心域名“fang.com”运营“房天下网”。在搜房控股2014年7月启用核心域名“fang.com”之前,搜房控股及下属企业使用核心域名“soufun.com”运营“搜房网”。

3、搜房控股除标的资产以外的公司持有的与“搜房”有关的商标和域名

(1)搜房控股除标的资产以外的公司持有的与“搜房”有关的商标如下:

(2)搜房控股除标的资产以外的公司持有的与“搜房”有关的域名如下:

注:上表中部分域名主办单位为标的公司,该等标的公司正在履行将上述域名转让给搜房科技的程序。

4、道杰士持有与“搜房”有关的商标和域名

(1)道杰士持有的商标

经查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网站,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道杰士持有的与“搜房”有关的商标如下:

注:搜房科技已于2015年4月24日向商标局针对上表中第1项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申请正在审核过程中。

(2)道杰士注册的域名

经在阿里云(https://wanwang.aliyun.com/)查询,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道杰士注册的与“搜房”相关域名如下:

(二)商标纠纷的情况及进展

2003年9月4日,北京搜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房房地产经纪”)与道杰士(与“搜房房地产经纪”合称“被异议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共同申请注册第3702986号“搜房sofang”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申请类别为第35类,商品/服务内容为“广告传播;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设计;拍卖;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

2005年12月28日,被异议商标申请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在第1005期《商标公告》上公告。

2006年3月20日,搜房控股关联公司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房互联网”,不属于公司本次重组标的资产范围)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基于:(1)“搜房soufun”商标是搜房控股的创始人莫天全先生独创设计完成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搜房互联网已经在第42类、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个“搜房soufun”商标,被异议商标与搜房互联网在先注册的第1759219号“搜房soufun”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类似,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搜房SUNFUN”商标在广告传播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一地区的同行,完全知晓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先注册申请人的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

2009年10月14日,商标局作出(2009)商标异字第17135号《“搜房sofang”商标异议裁定书》,认为搜房互联网引证在先注册的“搜房soufun”等商标使用服务未构成类似,其所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裁定搜房互联网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09年11月12日,搜房互联网不服上述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2012年11月8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2]第40802号《关于第3702986号“搜房sofang”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为:(1)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分析等服务在消费对象和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搜房互联网在广告等服务上已在先使用“搜房soufun”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在同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但是,鉴于搜房互联网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拍卖、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服务上于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裁定被异议商标在拍卖、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两项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2012年12月4日,道杰士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2]第40802号异议复审裁定中“在其余服务上(广告传播、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设计)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内容,并判令商评委就撤销部分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3年1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121号《行政判决书》,认为:(1)“soufun”、“搜房”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广告服务上已经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和范围,已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可以认定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被异议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搜房控股下属子公司使用“soufun”、“搜房”商标之前已经开始在广告等服务上使用“sofang搜房”商标,考虑被异议人所经营的行业、所处的地域与搜房控股下属子公司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其应当知道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他人已经在广告等服务上使用“soufun”、“搜房”商标并具有了一定影响,其将与在先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的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可以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3)虽然“soufun”、“搜房”商标并非搜房互联网在先使用,但由于其与搜房控股下属子公司等存在关联关系,其提出商标异议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2]第40802号“搜房sofang”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2013年11月21日,被异议人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2014年4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行终字第85号《行政判决书》,认为:(1)虽然“SouFun”、“搜房”作为商标进行了使用,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广告服务上已经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和范围,已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可以认定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搜房互联网和搜房控股下属子公司为关联企业,缺乏证据支持;(2)虽然通常情况下,商标申请人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注册即可推定其具有利用他人商标商誉获利的意图,但是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抢占搜房控股子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誉的恶意,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商评委就“搜房sofang”商标重新作出异议复审裁定。

2015年3月9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2]第40802号重审第0000000322号《关于第3702986号“搜房sofang”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商标局发布的公告,商标局于2015年4月21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被异议人共同取得被异议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2015年4月24日,搜房科技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截至目前,上述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正在审理过程中。

2015年4月29日,搜房互联网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行终字第85号行政判决以及请求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121号行政判决。截至目前,上述再审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媒体质疑中使用“搜房网”、“搜房网房天下”的名义招揽广告的行为。如存在,该行为是否构成对北京道杰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的侵犯,并核实是否存在报道所述的在借壳过程中刻意隐瞒商标侵权问题。

(一)标的资产有权以“搜房网”、“搜房网房天下”的名义从事互联网房地产及家居广告业务,不存在侵犯北京道杰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1、搜房控股及下属子公司自1999年即开始使用“搜房网”名义开展互联网房产广告业务

根据搜房控股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其提供的《中国房地产统计年鉴(1999年度)》、《上海房地产统计年鉴(1999年度)》等相关文件资料,搜房控股及其下属子公司在1999年开始即以“搜房网”的名义开展互联网房产广告业务。

2014年7月,搜房控股基于业务发展战略的考虑,将运营的网站域名从“soufun.com”变更为“fang.com”,网站名称从“搜房网”变更为“房天下”,并主要以“房天下”以及“搜房网房天下”的品牌开展互联网房产及家居广告业务。全新域名和品牌的启动意味着搜房控股正式启动新5年的战略转型,弱化“搜”,将用户的关注点集中到了“fang”,一切与“房”相关的互联网、移动的产品和工具,都将在新的体系下加速发展,让搜房控股脱离1.0时代单向的信息“搜索”,真正转型升级到“一切与房相关”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截至目前, fang.com域名对应的房天下网日均访问量已突破600万独立用户。同时,标的资产移动端APP房天下活跃人数百分比超过50%(第二名仅为22.2%),也以较大优势领先同行业其他APP。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搜房科技正在以“搜房网房天下”等字样申请商标注册,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的查询结果,道杰士方未拥有“搜房网”及“搜房网房天下”的注册商标。

2、搜房控股及其下属子公司所持有的ICP证中所记载的网站名称即为“搜房网”

2006年11月1日,搜房控股下属子公司搜房科技即取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京ICP证060732号《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所记载的网址之一为“www.soufun.com”,该网址对应的网站名称为“搜房网”,且该网站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根据道杰士此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文件,道杰士曾持有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于2009年3月18日核发的京ICP证040491号《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记载其网址为“www.soufang.com”,对应的网站名称为“搜房房地产交易网”,且该网站最早的备案时间为2007年6月27日。

3、搜房控股及其下属公司(含标的资产)自成立之日起即使用“搜房”商号,并形成较大影响力

1999年4月,搜房控股的创始人莫天全先生申请了国际域名“soufun.com”。随后,搜房控股及其关联方在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城市陆续注册成立了一系列以“搜房”命名的关联公司并广泛开展房地产互联网广告业务,具体如下:1999年8月5日设立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00年5月31日设立上海搜房资讯有限公司、2000年6月23日设立搜房资讯(深圳)有限公司、2000年7月4日设立重庆搜房资讯有限公司、2001年3月2日设立搜房资讯(天津)有限公司、2002年11月28日设立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2002年12月2日设立搜房资讯(广州)有限公司等。

经过一段时间的持续经营,搜房控股业务拓展迅速。2000年,搜房网即与新浪、搜狐结成战略联盟,全面整合其房产频道,并已经成为了英国路透社集团和美国道琼斯公司的房地产内容提供商,以及微软公司维纳斯计划房地产频道的合作伙伴。2010年搜房控股成功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目前,搜房控股已发展成为全国最大的房地产垂直门户网站运营商,搜房控股已拥有超过20家带有“搜房”名称的下属公司。

在搜房控股以“搜房”命名的关联公司成立并广泛开展广告业务后,道杰士及其关联方陆续于2003年1月注册成立了北京搜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7年12月注册成立了搜房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12年7月注册成立了搜房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

4、搜房控股运营的搜房网形成了较大的品牌影响力,品牌形象为市场熟知

搜房控股作为最早进入我国互联网房产信息服务行业的垂直型房产网站运营商之一,拥有多年的行业运营经验,在开展中积累了大量成功服务案例并形成优良的口碑,在用户群体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搜房控股运营搜房网品牌获得了多项荣誉,主要荣誉如下:

由于具有较高业务品质、良好品牌口碑的公司更易获得客户尤其是品牌客户的青睐,具有较强的品牌竞争优势,因此搜房控股在品牌宣传推广中使用“搜房网”、“搜房”的字样进行推广并自1999年至今一直被外界所熟知。

5、搜房控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合法使用带有“搜房”字样的商标

随着搜房控股经营的互联网房地产广告营销业务的快速发展,搜房控股及其下属公司从1999年起陆续申请注册了一系列带有“搜房”字样的商标(具体详见本回复第一问中的商标列表),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持续合法使用。

搜房控股及其下属企业自1999年开始从事房地产互联网广告业务,并一直使用带有“搜房”的商标开展互联网广告业务。道杰士公司于2001年注册了带有“搜房”在商标类别第36类与第38类的商标,于 2003年9月4日联合关联企业北京搜房房地产经纪申请带有“搜房”第35类中广告类商标,并最终于2015年8月完成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尽管搜房控股及其下属企业未能取得带有“搜房”字样第35类中广告类商标,但其实质已从1999年开始使用带“搜房”字样商标从事房地产互联网广告业务。同时,在2012年11月8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2]第40802号《关于第3702986号“搜房sofang”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2013年1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121号《行政判决书》、2014年4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行终字第85号《行政判决书》(尽管搜房控股在此次判决中未能胜诉)中,均认定在道杰士申请被异议商标日前,搜房控股的下属企业已在先使用“搜房soufun”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与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即使道杰士公司于2003年申请带有“搜房”第35类中广告类商标并最终完成注册,也无权禁止搜房控股及其下属企业在互联网广告领域原使用范围继续使用带有“搜房”字样的商标,搜房控股及其下属企业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在广告服务类上使用“搜房”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不存在报道所述的在借壳过程中刻意隐瞒商标侵权问题

根据重组方案,本次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资产为搜房控股下属从事互联网房产及家居广告营销业务的子公司。标的资产通过fang.com域名所对应的房天下网站开展互联网房产及家居广告营销业务。截至目前,标的公司已取得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许可,并拥有第35类(广告)的相关注册商标“■”“■”“■”。截至目前,标的公司不存在与商标及运营资质相关的诉讼、仲裁情况。如前文所述,搜房控股及其下属企业(含标的资产)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商标权的行为,因此,更不存在相关媒体报道所述的在借壳过程中刻意隐瞒商标侵权问题的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