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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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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2016-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46 证券简称:*ST橡塑 公告编号:2016-046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251,572,300 股

发行价格:6.36元/股

2、发行对象认购的数量和限售时间

3、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5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限售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

4、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交易基本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购买资产和股份协议转让。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

1、重大资产出售

本公司拟将截至2015年6月30日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出售给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国投”)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大连营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辉机械”),交易对价以现金支付。

本次拟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连市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所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公司与大连国投及营辉机械协商确定。

根据《出售资产评估报告书》,拟出售资产的评估价值为71,719.25万元。大橡塑、大连国投及营辉机械同意,拟出售资产的交易作价最终确定为71,719.25万元。

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本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集团”)、德诚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诚利”)、江苏和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高投资”)及海来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来得”)分别持有的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化纤”)58.0269%、23.3360%、1.9731%及1.6640%的股份,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和高投资持有的恒力化纤14.99%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恒力化纤99.99%的股份。

本次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大连市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所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大橡塑与恒力化纤全体股东协商确定。

根据《购买资产评估报告书》,拟购买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080,891.90万元。大橡塑与交易对方同意,拟购买资产的最终交易作价确定为1,080,891.90万元。

3、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公司拟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160,000万元,扣除本次重组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将全部用于支付本次购买资产总价的现金对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购买资产总额的100%。

4、股份协议转让

2015年8月20日,大连国投集团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与恒力集团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大连国投集团以5.8435元/股的价格将所持有的200,202,495股本公司股份(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29.98%)转让给恒力集团。

上述1、2、4三项内容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互为前提、同步实施,其中任何一项因为未获得所需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交易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而无法付诸实施,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自始不生效;上述第3项将在1、2、4三项交易的基础上实施,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或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1、2、4三项交易的实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大橡塑将持有恒力化纤99.99%的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恒力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

1、上市公司决策程序

2015年7月21日,大橡塑召开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听取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了讨论,审议通过了《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职工安置方案》,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劳动关系及社保关系等的变更。

2015年8月28日、11月3日,大橡塑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并同意签订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5年11月20日,大橡塑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并同意恒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履行的决策程序

(1)恒力集团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年7月23日,恒力集团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2)江苏和高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年7月23日,和高投资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3)德诚利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年7月23日,德诚利出具同意函,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4)海来得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年7月23日,海来得出具同意函,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3、恒力化纤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年8月9日,恒力化纤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相关议案。

4、大连国投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年7月及10月,大连国投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通过新设立全资子公司承接本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并将其所持本公司29.98%股份转让给恒力集团的相关事宜。

5、有权机关的核准批复

2015年7月27日,大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9.98%股权受让方的批复》(大国资改革[2015]100号)。

2015年8月18日,大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原则同意〈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大国资改革[2015]117号)。

2015年10月27日,大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出全部资产和负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意见》(大国资产权[2015]165号)。

2015年10月27日,大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99.99%股份项目核准意见》(大国资产权[2015]166号)。

2015年11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

2015年11月19日,大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

2015年12月1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1297号),同意大连国投集团转让所持有的大橡塑200,202,495股股份(占大橡塑总股本的29.98%)给恒力集团。

2016年1月2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恒力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7号),大橡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6年2月19日,商务部出具《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德诚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战略投资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16]190号),原则同意德诚利、海来得以持有的恒力化纤23.336%、1.664%股权认购大橡塑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336.55万股、3,731.92万股。

(三)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1、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251,572,300股

3、股票面值:1元

4、发行价格:本次发行采用询价方式定价,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6.36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11月3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发行价格不低于6.32元/股。

5、募集资金量及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599,999,828.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0,000,000.00元和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15,0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44,999,828.00元。

6、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已存入发行人指定的验资账户,发行人已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独立财务顾问、开户银行、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7、锁定期:本次发行股份自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2016年5月4日,西南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保荐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开立的账号为532010100100574051的人民币账户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6】3303001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6年5月4日止,贵公司已收到特定投资者缴入的出资款人民币1,599,999,828.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0,000,000.00元和贵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15,0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44,999,828.00元,其中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51,572,300.00元,余额计人民币1,293,427,528.00元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五)股份登记情况

2016年5月12日,发行人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六)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

(七)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意见

1、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意见:

(1)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主承销商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主承销商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2、法律顾问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配套融资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过程、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结果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本次配套融资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发行人与发行对象正式签署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本次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限售期情况: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软件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余亦民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管理,资产委托管理,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策划,投资咨询,科技信息服务,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非关联方

认购数量:25,157,200股

限售期: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

(2)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99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E栋7层08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水利

注册资本: 117,077.9403万元

类型:法人商事主体【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限售期: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非关联方

认购数量:25,157,200股

限售期: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

(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洪波

注册资本: 1,252,961.9586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经营范围:承保人民币、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水险、意外伤害险、健康保险及金融服务保险等业务;办理各种再保险业务和法定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检验、理赔、追偿等有关事宜;办理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非关联方

认购数量:25,157,200股

限售期: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非关联方

认购数量:16,523,800股

限售期: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

(5)深圳天风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振

注册资本:5,500万元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以上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财务顾问、企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非关联方

认购数量:48,742,100股

限售期: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

(6)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包括销售其本身发起设立的基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非关联方

认购数量:25,157,200股

限售期: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

(7)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8号633室

法定代表人:顾建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非关联方

认购数量:47,825,400股

限售期: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

(8)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注册资本:17,000万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非关联方

认购数量:37,852,200股

限售期: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

三、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截至2016年4月19日)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截至2016年5月12日)

截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登记日,本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列表如下:

四、本次发行申购与配售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574,114,642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825,686,942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仍为恒力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建华、范红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通过本次交易,公司拟将盈利性较弱的橡胶机械资产及塑料机械资产剥离出上市公司,同时拟购买资产行业前景好、盈利能力较强的化纤资产及热电业务资产,使公司转变成为一家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国内领先的聚酯纤维生产及热电业务企业,从而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最大限度的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发行人公司章程、股本结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发行人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章程进行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产生影响。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变化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都将大幅提高,短期内资产负债率水平将进一步降低,这将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持续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相比不会发生变化。

六、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1、独立财务顾问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四层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10-57631234

传真:010-88091826

联系人:张海安、赵敬华、郑小民、龚婧、孔辉焕、李文松

2、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史振凯、张德仁、谭婧静、高媛

3、置入资产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81号天际大厦13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剑涛

电话:0571-81021158

传真:0571-81902255

联系人:陈晓华、韩坚

4、置出资产审计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67号邮电万科大厦24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

电话:0411-82819300

传真:0411-82813033

联系人:刘其东、高影

5、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评估机构

名称: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中海地产广场西塔3层

法定代表人:季珉

电话:010-68090010

传真:010-68090099

联系人:管伯渊、齐爱玲、李卫东、于亚伟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瑞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33030014号)

2、《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3、《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合规性报告》

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600346 证券简称:*ST橡塑 公告编号:2016-047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恒力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7号)核准,同意公司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160,000万元。

2016年4月26日,公司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1,572,300股,每股发行价格6.36元,募集资金总额 1,599,999,828.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0,000,000.00元和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15,0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44,999,828.00 元。

2016年5月5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关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33030014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并于2016年4月29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该《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开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储存募集资金和支付重组现金对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仅需要根据相关支付结算规定凭甲方相关划款凭证进行资金划付,乙方不负有任何划款审慎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相关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张海安(身份证号码:41042219810206333X)、赵敬华(身份证号码:130732198309060015)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书。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即:31,000万元),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相关工作人员。丙方更换相关工作人员时,应出具甲方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书。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相关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相关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乙方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联系方式:

(1)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地 址:大连市中山区港盛路4号

邮 编:116036

传 真:0411-82224480

联系人:李峰

电 话:0411-86641378

Email:hlzq@hengli.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乙方)

地 址: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85A汇邦中心

邮 编:116001

传 真:0411-86776457

联系人:赵亮

Email:1336548350@qq.com

(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邮 编:400023

财务顾问主办人A:张海安

电 话:010-57631204

Email: zha@swsc.com.cn

传 真:010-57631140

财务顾问主办人B:赵敬华

电 话:010-57631140

Email: zhaojh@swsc.com.cn

传 真:010-88092032

四、备查文件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