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有关事项说明暨复牌的公告

2016-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16-017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有关事项说明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大风险提示说明:

1、关于《担保函》的真实性,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最终以公安机关调查结果为准。对于《担保函》的合法性以及本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最终需司法部门来裁定确认。

2、关于《天津九策重整计划方案》是否获得通过,最终需法院做出裁定。

3、关于中建四局发来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函》和《律师函》中提及的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本公司将根据公安机关对《担保函》相关情况的调查结果,并结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对于《天津九策重整计划方案》的裁定情况,再行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

本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和19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关于敦促贵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函》(“《敦促函》”)和《律师函》提及的《担保函》事宜,本公司在自查基础上做了郑重说明并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16-014)和(临2016-015)。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宁波中百有关担保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401号),经本公司进一步核实,现根据监管工作函的有关要求,回复如下:

一、监管工作函要求:“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有关《担保函》中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签名和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并自查是否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公章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本公司回复如下:

本公司在核实《担保函》相关情况过程中,根据中建四局提供的《担保函》原件,《担保函》上有时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的签名并加盖有本公司公章图样,根据比对《担保函》中所盖之公章与本公司公章高度相似,但本公司对该《担保函》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查明真相,本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截止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核实《担保函》的相关情况。

同时,本公司内部也进行了自查,公司制定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印章在管理方面制定有《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根据自查结果,本公司在用印管理方面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二、监管工作函要求:“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天津九策的资信情况以及对中建四局债务的偿还能力。”本公司回复如下:

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本公司与天津九策取得联系,并要求其说明相关情况以及债务偿还能力。根据天津九策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关于中建四局工程款案件和杭州银行委托贷款案件,该案债务包括剩余工程款和委托贷款,天津九策已将名下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天骄道北联都星城项目13栋商品住宅楼(可销售面积为148458平米,市值约人民币17亿元)和联都大厦1、2号写字楼、公寓、商业配套及地下车库(可销售面积为121204平米,市值约人民币21.6亿元)的房产为该案件欠款作了抵押担保。根据目前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情况,该项目预计回笼资金约38.6亿元。杭州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天津九策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建四局作为项目承包方,对天津九策项目的工程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天津九策为全面解决债务问题,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已于2015年3月裁定立案受理,并指定天津市泛华清算有限公司为破产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天津九策破产重整案债权确认书后附的债权确认明细表显示,天津九策债权人共有约30人,全部债权人申报金额约41.53亿元。

近日,本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院裁定确认了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14位债权人有效债权金额共计6.27亿元,其他债权人金额尚需法院裁定确认;根据管理人统计的《天津九策重整计划方案》表决结果,除法定优先组以外,其余各组均有效通过了该方案。截止目前,法院方面正在同相关债权人进行磋商,最终重整计划结果还需法院裁决。

三、监管工作函要求:“请你公司说明对中建四局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拟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本公司应对措施如下:

本公司在收到中建四局邮寄的《敦促函》后,立即进行了内部自查工作,根据自查的结果,本公司向中建四局发出了《宁波中百关于“敦促承担保证责任”的回复函》,函告中建四局,本公司从未为中建四局与天津九策等公司签署的《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出具过《担保函》,且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过《担保函》事项。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查明真相,本公司特委派专人和法律顾问前往中建四局办公所在地广州市进行了核实。根据自查结果和初步核实的情况,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讨论,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也向宁波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

有关后续情况,本公司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包括尽快核实《担保函》上公章的真实性等信息,同时,继续关注并跟进天津九策重整计划进展,进一步确认天津九策资产情况及债务偿还能力。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根据相关事态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监管工作函要求:“请你公司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审慎评估上述债务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本公司回复如下:

截止2016年3月31日,本公司财务状况:资产总额7.8亿元;负债1.6亿元;净资产6.2亿元(数据来源于本公司2016年一季度报告)。

根据中建四局发来的《敦促函》,其主张的偿债金额为6.04亿元,后又委托律师发送的《律师函》,其主张的偿债金额为11.46亿元,但本公司对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存有异议,最终还需司法部门裁定确认。此外,天津九策目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是否通过尚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如中建四局在天津九策破产重整中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或司法部门未认定本公司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则该事项对本公司无影响。如中建四局在破产重整中未全额受偿,且向本公司提出履行保证责任要求,同时,司法部门裁定本公司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本公司可能产生较大损失,但具体损失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经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6年5月16日起复牌。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