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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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出资设立粤财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2016-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集团 公告编号:2016-047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出资设立粤财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亿元参与发起设立粤财信用保证保险公司(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持股比例20%。

本次参与发起设立粤财信用保证保险公司,是公司金融控股平台的又一重要布局,有利于公司对金融资源进行深入的整合和综合应用,结合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发挥金融的资源配置作用和金融板块的协同效力,推动“产融结合”,更加有效的支持TCL产业链生态圈的发展。

本次投资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本次投资事项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事项不需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议,不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各方介绍

参与本次投资的各方投资者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出资方式:参与各方均以自有资金出资。

2、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粤财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

经营范围: 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及与前述业务相关的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与保险检验、理赔、追偿等有关事宜;提供风险管理与咨询服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经营商业信用保证保险为特色,致力于运用“互联网+”的技术理念,创新保险服务体系和产品设计,推动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发展(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公司经营范围以中国保监会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粤财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位于以经营商业信用保证保险为特色的专业财产保险公司,致力于运用“互联网+”的技术理念,创新保险服务体系和产品设计,推动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发展,运用保险特有的增信融资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粤财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保险法》及保监会相关规定,在股东大会之下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并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

粤财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通过建立和不断完善招聘、培训、绩效、激励等体系打造一支专业高效的人才队伍。

粤财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作为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环节,由高级管理层直接负责实施专项计划进行建设。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粤财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元。公司的总股本为伍亿股,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壹元。公司股份为普通股。

2、 发起人以现金出资认购股份,每股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 元。发起人的出资将由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3、公司成立时发起人拟认购的股份数、认缴股款额以及该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各发起人应于筹备工作组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公司筹建的文件之日起4 个月内,根据筹备工作组的通知,一次性将认购公司股份的款项汇入筹备工作组开立的临时银行帐户,以履行各自出资义务。

5、投资协议生效之后,全体发起人将申请筹建公司所需的文件尽快提交给筹备工作组,由甲方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6、筹备工作组在收到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之日起开始筹备工作,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公司的筹建工作。

7、 在完成公司的筹建工作之后,全体发起人应向筹备工作组提交中国保监会必需的文件以申请公司开业。

8、在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公司开业并向公司核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全体发起人书面同意委托筹备工作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9、全体发起人同意,与设立公司相关所发生的前期开办费用和支出,由筹备工作组编制预算报告,并经投资人会议批准通过后,由筹备工作组根据预算报告,支付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开支。本项费用由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垫支。公司在批准筹建之后、成立之前的筹建费用列入开办费。公司经营层应于公司成立后3 个月内向投资人会议(股东大会)提交关于公司前期开办费用的审计报告。公司根据审计报告确定的开办费金额,向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其所垫付的资金。

10、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支付其应缴出资额的5%。作为违约金。如逾期60 天仍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发起人资格,并应赔偿因未缴纳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而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若发起人因延误缴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还应承担发起人责任。

11、 发起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筹建、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不能成立是因不可归责于任一方发起人所致,则该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按其认购股份比例予以分摊;否则,由责任方全额(一方行为)或连带(多方行为)承担。

(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方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一方原因致使其他发起人利益受损的,责任方应赔偿其他发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本项目投资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当前,国家大力推进金融改革,鼓励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广东省拥有庞大的中小微企业客户群,融资需求和增信需求大,目标市场广阔。

2014年以来,广东保险业按照中国保监会、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省民营经济发达,小微企业众多,融资需求旺盛的特点,大力推动小微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2015年上半年,广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近6万小微企业、个人获得贷款近35亿元,业务持续增长,惠及的小微企业数量迅速增加。

公司自2015年正式组建了TCL金融控股集团,立足产业协同优势,建立面向产业链合作伙伴和个人用户的金融服务平台,在支持产业发展的同时,拓展金融服务空间。

本次公司参与发起设立粤财信用保证保险公司,是公司金融控股平台在现有布局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公司对金融资源进行深入的整合和综合应用,结合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发挥金融的资源配置作用和金融板块的协同效力,推动“产融结合”,更加有效的支持TCL产业链生态圈的发展。

六、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事项各投资方仍需履行各投资方内部审批程序,存在各投资方无法按约出资的风险。

本次投资事项尚需经相关有权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存在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

特此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