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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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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股票代码:600267公告编号:临2016-39号

债券简称:11海正债债券代码:122094

债券简称:15海正01债券代码:122427

债券简称:16海正债债券代码:136275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元(含税)。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63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0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2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2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6 年 4月 2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登载于2016年4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6 年5月20日下午3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965,531,84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67,587,228.94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其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3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7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0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23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2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5月2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 除上述股东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部

电话:0576-88827809

传真:0576-88827887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

邮编:318000

七、 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