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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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6-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6-033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于”)民事裁定书([2016]粤民终271号),现将该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78号3801房。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子欣,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一审原告):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城西南八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杨华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俊俊,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星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志军、陆小璇,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5 年12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载的《恒大高新:关于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7);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6 年1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载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01);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6 年2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载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8))

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据一审证据反映,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了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以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案二审过程中,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了(2014)高新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中止诉讼。因上述商标权纠纷案尚未审结,而本案审理须以此结果为依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二、 本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该裁定是广东高院基于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了(2014)高新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中止诉讼。因上述商标权纠纷案尚未审结,而本案审理须以此结果为依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广东高院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尚不会对本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公司将继续关注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广东高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民终271号)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