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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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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黔轮胎A 公告编号:2016-019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16日下午1: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下午3:00至2016年5月16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地点:贵州省贵阳市百花大道41号公司本部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马世春先生

6、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16年4月23日、2016年5月12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7名,代表股份199,423,3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7166%。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名,代表股份197,273,9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43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2,149,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772%。

8、公司7名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示的各项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97,325,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80%;反对2,068,4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2%;弃权2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0,56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646%;反对2,068,48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483%;弃权29,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1%。

表决结果:通过。

2、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7,325,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80%;反对2,068,4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2%;弃权2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0,56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646%;反对2,068,48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483%;弃权29,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1%。

表决结果:通过。

3、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7,325,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80%;反对2,068,4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2%;弃权2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0,56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646%;反对2,068,48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483%;弃权29,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1%。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97,325,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80%;反对2,081,8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0%;弃权1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0,56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646%;反对2,081,88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982%;弃权16,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2%。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7,325,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80%;反对2,083,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0%;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0,56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646%;反对2,083,98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687%;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洪臣、周廷伟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