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6-034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6年5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6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1号本公司综合楼九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受公司董事长谭少群先生的委托,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冯东兴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2人,代表股份200,187,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949,322,474股的21.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7人,代表股份187,702,160股,占公司总股本949,322,474股的19.7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12,485,606股,占公司总股本949,322,474股的1.3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顾恺律师、高亮律师出席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7,711,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7%;反对11,912,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5%;弃权56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52,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6%;反对11,912,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4%;弃权5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0%。
2、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7,748,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9%;反对11,839,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1%;弃权59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89,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1%;反对11,839,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84%;弃权59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4%。
3、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725,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7%;反对12,462,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66,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6%;反对12,462,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4、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7,70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6%;反对987,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弃权11,495,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7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46,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2%;反对987,3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弃权11,495,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2%。
5、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748,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9%;反对944,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弃权11,495,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7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89,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1%;反对944,3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7%;弃权11,495,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2%。
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70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6%;反对987,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弃权11,495,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7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46,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2%;反对987,3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弃权11,495,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2%。
7、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审批公司土地竞买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70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6%;反对987,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弃权11,495,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7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46,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2%;反对987,3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弃权11,495,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2%。
8、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审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70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6%;反对987,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弃权11,495,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7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46,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2%;反对987,3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弃权11,495,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2%。
9、审议《关于增补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70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6%;反对11,882,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4%;弃权59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46,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2%;反对11,882,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13%;弃权59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4%。
10、审议《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7,70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6%;反对11,882,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4%;弃权59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46,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2%;反对11,882,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13%;弃权59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4%。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吴德军先生代表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了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顾恺、高亮
3、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附:张景先生简历
张景先生:生于1978年,大学学历,中共党员。2005年1月—2012年2月任武汉银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2012年3月起任武汉银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6月起任福星银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景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