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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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6)038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临时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由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23日发出,于2016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508会议室现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下午3∶00至2016年5月16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7名,代表股份255,432,4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995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1名,代表股份249,219,4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1929%;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股份6,21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026%。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和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11名,代表股份7,344,0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487%。会议由王轶磊董事长主持,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255,27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5%;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1,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914%;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255,27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5%;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1,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914%;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关于《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报告》。表决结果:同意255,27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5%;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1,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914%;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2015年年度报告》和《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和《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255,27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5%;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1,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914%;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同意255,27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5%;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1,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914%;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2015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表决结果:同意255,27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5%;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1,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914%;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5,27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5%;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1,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914%;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新增土地投资及项目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新增土地投资及项目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5,27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5%;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1,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914%;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5,27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5%;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1,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914%;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关于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5,27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5%;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1,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914%;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律师和丁天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6)039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追加锁定股份承诺

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海投资”、“承诺人”)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平海投资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为了切实履行公司再融资期间相关承诺(详见2014年5月14日《证券时报》、巨潮咨询网2014-20号公告),自愿承诺如下:

承诺人将所持有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从即日起延长锁定三年至2019年5月17日。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承诺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该部分股票,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股份锁定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在锁定期间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违规所得全部上缴公司,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追加承诺的股东的基本情况介绍

平海投资持有公司134,75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41%,均为限售股。平海投资自公司上市以来从未减持过公司股票。

二、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督促追加承诺的股东严格遵守承诺,对于违反承诺的行为,公司董事会保证将主动、及时要求违反承诺的股东履行违约责任。

三、备查文件

1.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函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