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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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
股东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
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2016-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6-023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

股东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

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5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3、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魏建军董事长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3人,非执行董事何平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黄志雄先生、卢闯先生、梁上上先生及马力辉先生因公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罗金莉女士、宗义湘女士,因公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徐辉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1)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2016年度公司经营方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给予董事会回购H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终止实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议案名称:关于给予董事会回购H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议案名称:关于给予董事会回购H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无。

3、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无。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议案10、议案11、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为普通决议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本次会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H股股东或H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本次会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A股股东或A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艳丽、汪华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6-02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获得回购H 股一般性

授权通知债权人第一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本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授予本公司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一般性授权的详情如下:

(1) 董事会获授权于有关期间按照中国主管证券事务的政府或监管机关、香港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关之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例及╱或规定,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回购本公司已发行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之H股;

(2) 可在有关期间回购本公司H股总面值不得超过相关决议案于本公司年度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H股数目的10%。

“有关期间”指通过相关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的期间:

(i) 本决议案通过后的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ii) 年度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通过相关决议案后满十二个月时;或

(iii) 股东于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或股东于本公司H股类别股东会议或A股类别股东会议以特别决议案撤回或更改相关特别决议案所给予授权当日。

董事会执行上述回购后,本公司会注销所回购的H股,而使本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因此,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发布本公告。

凡本公司债权人均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可自接到本公司通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未于指定期限按上述方式向本公司申报的债权,将视为放弃申报权利,有关债权仍将由本公司按原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清偿。

申报债权方式:

拟向本公司主张上述权利的债权人应向本公司出具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者,须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者,另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者,另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以邮寄方式申报者(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按以下地址寄送债权资料:

邮件地址:中国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收件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于晓光先生

邮政编码:071000

特别提示: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 以传真方式申报者(申报日以传真成功发送日为准),请按以下传真号码发送债权资料:

传真号码:86-312-2197812

特别提示:请在传真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联系电话:86-312-2197813

联系人:于晓光先生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6-025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生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发布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中提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梁上上先生(以下简称 “梁先生”)已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梁先生需在董事会及各董事会委员会继续履职直至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以符合章程规定后生效。

2016年5月17日,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本公司章程的议案,本公司章程修改正式生效。因此,2016年5月17日,梁先生辞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职务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6-026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5月17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资料已于2016年5月12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及选举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梁上上先生已辞任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重新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马力辉先生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委员,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黄志雄先生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并批准薪酬委员会委员选举卢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自2016年5月17日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最新名单如下: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名单:卢闯(主任委员)、马力辉、魏建军;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名单:马力辉(主任委员)、黄志雄、魏建军。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