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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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亮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7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2016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下午3:00至2016年5月17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2名,其中现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12人,通过网络参加表决的股东10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43,217,2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38%,其中现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42,940,8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37%;通过网络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09,1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现场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姚景元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42,945,81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反对271,40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42,945,81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反对258,400股;弃权13,000股。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42,945,81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反对258,400股;弃权13,000股。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2,948,11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反对256,100股;弃权13,00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140,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90%;反对2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7%;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2%。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42,945,81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反对258,400股;弃权13,000股。

6、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42,945,81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反对258,400股;弃权13,000股。

7、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环境报告书》。

表决结果:同意1,242,945,81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反对258,400股;弃权13,00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2,945,81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反对258,400股;弃权13,00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137,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74%;反对2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34%;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2%。

9、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日常性关联交易2016年度计划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曹建国、朱张泉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867,034,886股,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76,182,328股。

表决结果:同意375,910,928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反对258,400股;弃权13,00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137,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74%;反对2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34%;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2,940,81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反对263,400股;弃权13,00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132,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38%;反对2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69%;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2%。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曹建国、朱张泉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867,034,886股,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76,182,328股。

表决结果:同意375,905,928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反对204,500股;弃权71,90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132,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38%;反对2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51%;弃权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2,945,81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反对258,400股;弃权13,00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137,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74%;反对2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34%;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2%。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曹建国、朱张泉、陈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900,775,824股,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42,441,390股。

表决结果:同意341,861,79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反对506,600股;弃权73,00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829,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8.87%;反对5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95%;弃权7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8%。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向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曹建国、朱张泉、陈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900,775,824股,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42,441,390股。

表决结果:同意341,861,79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反对506,600股;弃权73,00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829,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8.87%;反对5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95%;弃权7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8%。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吴钢、姚景元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