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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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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20 股票简称:天宸股份 编号:临2016-020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5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人,实际参会董事11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2016年5月16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上海仲盛虹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向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提交临时提案的函》,其以临时提案方式提名陈治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收到上述临时提案后,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6年1月19日,公司独立董事陆韧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其担任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相关委员会的职务。

鉴于独立董事陆韧先生的辞任,导致本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未达到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尽快选举新的独立董事人选,以使本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满足监管要求。

鉴于以上原因,由公司控股股东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陈治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此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也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议案

2016 年4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2015年末总股本457,784,74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40 元(含税)并每10股派送红股5股。该议案将提交2016年5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如若通过并实施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变更为686,677,113股,注册资本将变更为 686,677,113元。

为及时配合做好相关准备和后续工作,控股股东上海仲盛虹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修改《公司章程》以下有关条款:

因修改《公司章程》而涉及工商等行政变更的相关手续,由本公司负责办理。(详见公告:临2016-021)。

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的规法治理及配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的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工作等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修订《公司章程》部分内容,并同意将此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报备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公司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8 日

附件:

候选人简历

陈治东 男 1950年出生,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现任世界银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员,韩国仲裁院、中国-非洲联合仲裁约翰内斯堡中心、华南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和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多家机构仲裁员。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合伙人等职。

证券代码:600620 股票简称:天宸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1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5月 16日收到了控股股东上海仲盛虹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向天宸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提议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作更改。因修改《公司章程》而涉及工商等行政变更的相关手续,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0620 证券简称:天宸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2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5月27日

3.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上海仲盛虹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6年4月29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25.08%股份的股东上海仲盛虹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16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16年5月16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上海仲盛虹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向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提交临时提案的函》,其以临时提案方式提名陈治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因独立董事陆韧先生的辞职,导致本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未达到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尽快选举新的独立董事人选,以使本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满足监管要求。

鉴于以上原因,由公司控股股东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陈治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此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2016 年4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2015年末总股本457,784,74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40 元(含税)并每10股派送红股5股。该议案将提交2016年5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如若通过并实施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变更为686,677,113股,注册资本将变更为 686,677,113元。

为及时配合做好相关准备和后续工作,控股股东上海仲盛虹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修改《公司章程》以下有关条款:

因修改《公司章程》而涉及工商等行政变更的相关手续,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的规法治理及配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的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工作等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并同意将此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6年4月29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6年5月27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新华路160号上海影城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自2016年5月27日

至2016年5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报告《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详见2016年4月29日、2016年5月18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9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8、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