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有关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16-018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有关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大风险提示说明:
1、关于《担保函》的真实性,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最终以公安机关调查结果为准。对于《担保函》的合法性以及本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最终需司法部门来裁定确认。
2、关于中建四局发来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函》和《律师函》中提及的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本公司将根据公安机关对《担保函》相关情况的调查结果,并结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对于《天津九策重整计划方案》的裁定情况,再行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
3、本次天津九策《重整计划草案》已经法院裁定批准,但优先受偿债权人中中建四局及杭州银行债权金额最终以管理人和法院审核确认的债权清册为准。
本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关于敦促贵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函》和《律师函》提及的《担保函》事宜,本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做了相关说明,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16-016)。现将相关事项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天津九策《重整计划草案》法院裁定情况
2016年5月17日,本公司收到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重整管理人送达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一中民二破字第1-3号),该院于2016年5月16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该院认为,根据债务人天津九策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优先类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工资类债权、税款类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重整计划草案》未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不存在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形;《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符合法律规定,且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该《重整计划草案》除优先类债权人组未通过外,其他表决组均表决通过。另,因为全体债权人过半数的债权人(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要求对债务人所有的房地产进行销售反对整体拍卖,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无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还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均为分户销售,故,不存在优先类债权人因破产重整导致延期清偿而受到损失的情形,其担保权亦未受到实质性损害。优先类债权人组关于因破产重整导致延期清偿而受到自受理破产重整之日即2015年3月24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故,该主张,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优先类债权人组以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未见改善且持续恶化已缺乏挽救的可能及《重整计划草案》缺乏可行性、未对优先类债权人因破产重整导致延期清偿而受到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为由投反对票,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终止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法院已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计划草案》的资金来源及保障如下:
1、对具备销售条件的联都星城先行启动房产销售,预计可实现回笼资金约17亿元。
2、对联都大厦项目办理房产证后进行出售和出租经营,可回笼资金21.6亿元。
3、对债权人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约9.03亿元债权,民生银行可直接通过其第三人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的抵押担保资产实现完全受偿,根本不需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如发生代偿,可向主债务人和第三方抵押人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4、政府已退回不能抵扣的预交税款4995.45万元以支持债务人的重整。该笔资金使得公司重整所需的启动资金和后续工程完善及重整期间的运营管理费用得到落实。
5、重整中启动对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惠泽津龙投资有限公司尚未缴纳的1.995亿元出资款的追缴工作,并将追缴的出资款用于清偿债务。
综上,通过对联都星城和联都大厦的房产销售、对或有负债的代位追偿及预交税金的退还等途径,可回笼大量资金,为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及重整计划的落实提供了先决条件。
根据法院已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根据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审核结果,将债权分为以下四类(先行列出债权本金数额,最终各类债权户数及名单、债权本金及利息计算等以管理人和法院最终审核确认的债权清册为准)。该《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分类方案如下:
1、法定优先类债权,按照优先顺序依次为:
(1)工程款优先债权:联都大厦和联都星城工程建设单位法定优先工程款债权共1户,债权共计451,892,608.79元。
(2)抵押类优先债权共3户,债权共计1,209,626,673.60元。
(3)质押类优先债权,共1户,债权共计902,645,741.21元。
2、工资类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共0户,债权金额共计0元;
3、税金类债权:向国家税务机关应缴未缴的税款,共计0户,债权金额共计0元。
4、普通类债权:联都大厦、联都星城项目以及债务人所欠工程类债务及一般性债务,共计26户,债权共计1,588,415,521.58元。
(经本公司初步核实了解,上述债权本金中包含中建四局和杭州银行债权金额951,882,578.11元,该债权金额最终以管理人和法院审核确认的债权清册为准。)
三、公司核实的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建四局发来的《敦促函》,其主张的偿债金额为6.04亿元,后又委托律师发送的《律师函》,其主张的偿债金额为11.45亿元(其中剩余工程款债务人民币540,761,096.85元,中建四局委托杭州银行向天津九策提供委托贷款产生的全部债务人民币604,676,144.42元),但本公司对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存有异议,最终还需司法部门裁定确认。鉴于目前天津九策《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如中建四局在天津九策破产重整中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或司法部门未认定本公司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则该事项对本公司无影响。如中建四局在破产重整中未全额受偿,且向本公司提出履行保证责任要求,同时,司法部门裁定本公司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本公司可能产生较大损失,但具体损失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有关后续情况,本公司根据相关事态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本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一切正常。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16-019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除前期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敦促贵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函》和《律师函》提及的《担保函》事宜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2016年5月16日、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1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关于收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敦促贵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函》和《律师函》提及的《担保函》事宜,本公司对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做了相关说明,但对公司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16-014)、(临2016-015)、(临2016-016)。
2.经自查,公司目前经营正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本公司前期披露的消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3.经董事会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柏良先生通过公司控股股东西藏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5,405,2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78%,目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冻结状态,冻结起始日为2016年4月11日,冻结期限为2年。截止2016年5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第二部分涉及的《担保函》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载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