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4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上午10:00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91,264,663股,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截至2015年5月18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共计628,261,653.6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968号《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经审议,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628,261,653.66元。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亦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4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将部分募集资金划转至项目实施主体专户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2,799,999,860.84元, 扣除发行费用43,711,262.57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2,756,288,598.2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4月28日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将投入用于以下项目投资:
单位:万元
■
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缩短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审批流程,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根据以下项目进展情况采用增资、补足注册资本及往来款等方式将部分募集资金划转至项目实施主体,并将在该等资金到位后1周内与项目实施主体、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未来将根据募投项目的推进情况采取相同方式划转募集资金。本议案系对募集资金的本次划转方式予以明确,不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为使公司新能源业务得到更好的发展,充分考虑部分项目原建设所在地的政策、配套电网条件、电量消纳情况以及合作方的需求后,经公司讨论后作出谨慎决定,对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地点和主体进行调整,利用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调整后公司拟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建设的光伏电站装机容量不低于原计划建设容量,拟建设新电站项目的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原电站项目,此次调整有利于加速推进公司光伏电站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司电站规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原项目情况:
■
拟变更后项目情况:
■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43)。
该议案尚需提交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实施完毕,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406,601,571元变更为497,866,234元,故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
该议案尚需提交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议案三、四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定于2016年6月6日在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4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6年5月18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5月13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91,264,663股,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截至2016年5月18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共计628,261,653.6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968号《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经监事会审议,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为使公司新能源业务得到更好的发展,充分考虑部分项目原建设所在地的政策、配套电网条件、电量消纳情况以及合作方的需求后,经公司讨论后作出谨慎决定,对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地点和主体进行调整,利用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调整后公司拟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建设的光伏电站装机容量不低于原计划建设容量,拟建设新电站项目的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原电站项目,此次调整有利于加速推进公司光伏电站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司电站规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原项目情况:
■
拟变更后项目情况:
■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变更募投项目“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部分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1222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临2016-4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628,261,653.66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6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截至2016年5月18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628,261,653.66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968号)
四、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6年5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628,261,653.66元置换前期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林洋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实反映了林洋能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2、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林洋能源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628,261,653.66元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置换的资金金额已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广发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同意林洋能源在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628,261,653.66元。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因此,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4、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认为: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4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议案》。现将有关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428,57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85.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9,551,428.2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0,448,556.73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
公司已于2015年7月15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增加安徽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下:
■
截至2016年4月30日,公司原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情况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80MW分布式光伏电站”中部分项目的建设地点和实施主体,除此变更外,其他事项均无任何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原项目情况:
■
拟变更后项目情况:
■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具体原因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为使公司新能源业务得到更好的发展,充分考虑部分项目原建设所在地的政策、配套电网条件、电量消纳情况以及合作方的需求后,经公司讨论后作出谨慎决定,对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地点和主体进行调整,利用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调整后公司拟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建设的光伏电站装机容量不低于原计划建设容量,拟建设新电站项目的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原电站项目,此次调整有利于加速推进公司光伏电站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司电站规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四、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决策程序
2016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待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部分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系公司对原有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公司资金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的审慎决定,变更后拟建设项目仍为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性质未发生实质变更。拟建设的新项目具有配套电网设施更为完善、投资回报率更高、电量消纳更为稳定等特点。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有利于整合公司现有光伏项目资源,优先发展成熟优质项目,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能够充分保证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部分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变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能够充分保证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议案《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变更募投项目“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部分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
3、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林洋能源本次拟变更“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部分项目仅涉及实施地点和主体的变更,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等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次实施地点和主体的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事项,已经林洋能源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广发证券关于变更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6-4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5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沈凯平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崔东旭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乾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年度报酬以及继续聘请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7《关于公司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虞海娟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叶彦菁、赵振兴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1222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2016-4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6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6月6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6月5日
至2016年6月6日
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5日15:00至2016年6月6日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本所认可的其他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16年6月5日15:00至2016年6月6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www.chinaclear.cn)投票表决。
2、投资者办理网络投票业务前,需尽可能对相关证券账户提前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方式如下:
第一步:访问中国结算网站(网址同上),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深市证券账户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并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服务密码;提交并注册成功后,投资者填注的手机号将收到一个8位数字校验号码;
第二步:在证券交易时间通过证券公司自助交易平台(如交易软件、电话委托交易系统等)以买入证券的方式,输入证券代码(369991,简称“中登认证”)、购买价格(密码激活为1.00元)、委托数量(短信收到的8位校验号码),提交报盘指令;
第三步:网络服务密码当日激活后,投资者可使用注册时填注或设置的证券账户号/网络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并可将与该深市账户同属于同一“一码通”账户下的沪市账户等其他证券账户进行网上关联,开通该“一码通”账户下全部证券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
投资者除可通过上述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外,也可选择至其托管券商营业部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申请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或选择先在中国结算网站注册后再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至网上选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机构办理身份认证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仅持有沪市账户的投资者仅可通过上述后两种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点击“投资者服务专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查询,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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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传真登记的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原件寄至公司证券部。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16年6月5日(星期三)9:30-11:30,14: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会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6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