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解除和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080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解除和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第一大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806,910,1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41.84%,下称"新湖集团")通知,新湖集团将原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3,430,000股解除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0.37%,并于2016年5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近日,本公司股东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09,991,54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31%,下称"浙江恒兴力")通知,浙江恒兴力将原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0,960,000股解除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0.34%,并于2016年5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同时,浙江恒兴力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67,710,000股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占公司总股本的0.74%,质押期限自2016年5月17日至质押登记解除日止,并于2016年5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目前,新湖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2,931,929,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22%;浙江恒兴力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142,2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
新湖集团、浙江恒兴力本次股份质押主要用于融资周转,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经营收入、经营利润等综合收入。新湖集团、浙江恒兴力具备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