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19 证券简称:贵州茅台 公告编号:临2016-010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5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公司多功能会议中心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袁仁国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李保芳先生、赵书跃先生、独立董事李伯潭先生均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梁蓓女士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董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会议同意以下利润分配方案: 以2015年年末总股本125,619.78万股为基数,对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1.71 元(含税),共分配利润7,751,996,623.80元,剩余47,126,967,873.97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7、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会议决定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16年度财务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9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40万元。
8、 议案名称:《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关于本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 议案名称:《贵州茅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向关联方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11、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实施茅台循环经济科技示范园坛厂片区第一批建设工程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林涛先生、陈红女士、梁蓓女士任职即将期满,会议选举陆金海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第9、10项议案《关于本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议案》、《贵州茅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16—2018 年度向关联方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回避了表决。
2、第11项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的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龚牧龙律师、任利光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9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三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三次会议决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的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0人,所持股份为899,806,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294%。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金杜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金杜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董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2. 《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3. 《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 《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8. 《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9. 《关于本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议案》
10.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11. 《关于调整实施茅台循环经济科技示范园坛厂片区第一批建设工程项目的议案》
1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9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表决通过。
经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审议,《贵州茅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向关联方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未获得通过。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龚牧龙
任利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