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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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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16-025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16年5月18日下午14:00

(三)召开地点:公司新厂区(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518号)

(四)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会议方式

(五)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主持人:王耀方董事长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要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5 名,代表股份 338,474,9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2.8867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0 名,代表股份 338,032,5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2.81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名,代表股份 442,3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691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共 37 名,代表股份 67,169,7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4953 %。

(二)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等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和2016年公司发展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338,471,057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8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39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67,165,86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3900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公司独立董事荣幸华、邵蓉和张继稳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述职报告,并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职。

(二)《2015年监事会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338,471,057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8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39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67,165,86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3900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三)《2015年公司财务情况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338,471,057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8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39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67,165,86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3900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四)《2015年公司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338,471,057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8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39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67,165,86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3900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五)《2015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338,453,557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214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67,148,36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21400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

(六)《2015年公司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338,457,457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175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67,152,26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17500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

(七)《聘请2016年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338,457,457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175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67,152,26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175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

(八)《2016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338,457,457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175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67,152,26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 %;

反对票 0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175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

(九)《公司增加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中短期低风险金融产品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338,453,557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214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67,148,36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21400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

(十)《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338,453,557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214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67,148,36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21400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

(十一)《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338,453,557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214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67,148,36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21400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

上述议案详情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祝静、卫俊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