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上接8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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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富国3S股票滤网系统流程图
公司备选股票库I每季度微调一次,对于被剔除的股票,基金经理将在最近的一个月内作出相应的减持或卖出操作;对于被新调入的股票,基金经理将基于主客观判断进行决策;对于入选重点股票库II的,将选择适当时机进行投资操作。
(2)富国“多因素综合价值评估模块(MVP)”:
“多因素综合价值评估模块(Multifactor Valuation Pipeline)”是富国3S股票滤网系统中的核心部分之一。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运用“价值为本,成长为重”的合理价格成长投资策略(GARP-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来确定具体选股标准,评估上市公司的综合素质,研判股票的投资价值。重点关注的因素包括:
●企业的管理团队优秀,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重视股东利益,关注投资回报,具有良好的诚信度;
●企业在产品开发、技术进步、成本控制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并且在销售网络、市场知名度和品牌效应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企业行业地位突出,财务管理稳健,营运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并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企业盈利能力较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息税前收益以及净资产报酬率稳定并保持较高的成长性;
●股票具有较好的流动性,适合资金的操作;
●市净率(P/B)、动态市盈率(PEG)以及股票市值/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P/S/G)相对较低;
●综合股价/每股经营现金流指标(P/C)、股价/每股销售收入指标(P/S)、股利分配率(DPR)以及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DCF)、经济价值模型(EV/EBITDA)、杜邦财务分析模型(DuPont Analysis)的分析结果。
●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管理人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本基金投资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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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示意图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A股指数收益率×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同业存款利率×5%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强势地区中定价合理且具有成长潜力的优质股票,属于中度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实现较高的超额收益。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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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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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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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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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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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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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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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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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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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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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
2.本基金于2005年4月5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05年4月5日至2005年10月4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于2008年1月17日拆分,规模急剧扩大,建仓期3个月,从2008年1月22日至2008年4月21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中(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1)前端申购费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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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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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后端申购费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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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费用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时,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申)购费用时,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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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转换费用
(1)前端转前端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是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是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2)后端转后端
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费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对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其后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重要提示”部分,对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进行了更新。
2、“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公司概况、主要人员情况等内容进行了更新。
3、“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等内容进行了更新。
4、“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代销机构部分信息进行了更新。
5、“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对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基金的转换等内容进行了更新。
6、“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更新至2016年3月31日。
7、“十、基金的业绩”部分,对基金业绩更新至2016年3月31日,并更新了历史走势对比图。
8、“十七、风险揭示”部分,更新了代销机构信息。
9、“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部分,更新了客户投诉受理服务渠道。
10、“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对本报告期内的其他事项进行了更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