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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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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量化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9版)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8)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9)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葛晓亮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号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柯延超

联系电话:0591-38507950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62246298

传真:0551—62272108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95578,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2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人代表: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2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2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3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3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5337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stock.com

(3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 809 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3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41)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层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5105118

公司网址:http://www.cczq.com

(4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086-21-53686100-7008或0086-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www.shzq.com

(44)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45)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4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东码头园区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4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5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东方财富大厦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5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54)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64788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55)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7)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5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4606-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7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0)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62)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63)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18A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64)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6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6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

(6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9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欢行

联系人: 李昭琛

电话:010-82244185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68)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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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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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7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3)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7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75)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室,1116室及1307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西广场路南升龙广场2号楼701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裴小龙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7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78)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联系人:陈茹、张烨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79)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栋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18672739925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波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俞伟敏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7日证监许可【2015】1537号文,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2016年2月3日机构部函【2016】238号函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股票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五、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0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金额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 9,881.42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元

认购份额 =(9,881.42 + 10)/ 1.00 = 9,891.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9,891.42份基金份额。

六、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限额为10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0%,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注:就赎回费而言,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可得到4,367.11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18个月,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1.148 = 11,480.00元

赎回费用 = 11,480×0.25% = 28.70元

赎回金额 = 11,480-28.70= 11,451.30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18个月的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可得到11,451.30元赎回金额。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尾数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量化模型精选股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大类资产配置不作为本基金的核心策略。一般情况下将保持各类资产配置的基本稳定。在综合考量系统性风险、各类资产收益风险比值、股票资产估值、流动性要求、申购赎回以及分红等因素后,对基金资产配置做出合适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三大类量化模型分别用以评估资产定价、控制风险和优化交易。基于模型结果,基金管理人结合市场环境和股票特性,精选个股产出投资组合,以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表现的业绩水平。

超额收益模型: 该模型通过构建多因子量化系统,综合评估估值、市场趋势、盈利、企业质量、投资者情绪等多个因素,以自下而上为主,自上而下为辅,分辨各类资产和各证券之间的定价偏差。定价偏低的资产具有投资价值,定价过高的资产应当考虑回避。

风险模型:该模型控制投资组合对各类风险因子的敞口,包括基金规模、资产波动率、行业集中度等,力求主动将风险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成本模型:该模型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交易活跃度、市场冲击成本、印花税、佣金等数据预测本基金的交易成本,追求有效控制基金的换手率。

3、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4、权证、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期权、权证以及其他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频率和交易成本。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方面,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的调研和分析。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考虑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如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MSCI中国A股国际指数(MSCI China A International Index)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及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或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

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下转3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