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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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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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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6 年 1 月 14 日,公司回复公告称,投资人支付的14.47 亿元已全部到账。根据公司披露的重整计划,除 8 亿元用于偿债,其余 6.47 亿元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部分留在新亿股份。请公司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剩余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及存放方式,并提供存放情况的证明文件。

回复: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剩余资金具体使用及存放方式一览表

注:上述款项未包括新亿股份投资人支付投资款中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作为公司应收票据。

存放情况的证明文件见附件。

五、关于大股东股权冻结进展

11、2015年9月22日,公司公告称,大股东万源稀金所持占公司总股本9.4%的股权被司法冻结。11月28日,公司披露进展公告,称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请补充披露相关诉讼事项进展,并说明公司本次重整受让的股份是否也可能被冻结,是否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变化。

回复: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奥”)就与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稀金”)、黄伟的股权转让纠纷,于2015年8月25日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源稀金支付股权转让款6,000万元、违约金5,000万元,黄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南通中院调整证据交换时间,2015年12月22日,在第十法庭进行证据交换。2015年12月29日,在南通中院第十法庭第一次开庭。2016年1月8日,在南通中院第十法庭第二次开庭,江苏帝奥当庭新增诉讼请求,要求万源稀金再行支付股权转让补偿款10,000万元,黄伟对上述债务一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4月1日,在南通中院第十法庭第三次开庭。

截至2016年5月17日,万源稀金尚未收到南通中院的民事判决书。

(三)万源稀金本次重整受让的股份冻结情况

2015年9月18日,南通中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送达了(2015)通中商初字第 000164-1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登公司已根据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司法机关就万源稀金持有的公司35,500,000股股票(含孳息)进行了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17日。公司已于2015年9月22日公告此事(公告编号:2015—104)。

由于中登公司系统设置原因,本次重整受让的公司股票均被归类到“孳息”一项中,故中登公司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万源稀金本次重整受让的210,650,000股股票一并冻结。对此万源稀金准备向南通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本次重整中认购股份的冻结。

(四)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针对该案,南通中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是否支持江苏帝奥的诉请,以及是否存在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如何判决,这些因素目前都不能确定。因此,该宗诉讼案件对公司未来控制权的影响也不确定。

经向万源稀金及黄伟了解,如果法院最终全部支持江苏帝奥的诉请210,000,000元,万源稀金和黄伟将会以其他财产积极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决,避免万源稀金所持的公司股份被强制拍卖。如是,公司的控制权将不会发生变化。

假设法院最终支持了江苏帝奥的全部诉请,并且万源稀金及黄伟无法以现金或其他财产履行法院判决,则万源稀金名下的公司股份存在被强制拍卖的可能,但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因公司股票目前尚未复牌,假设万源稀金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被强制拍卖,按照公司公告的转增后的股票除权价格1.87元/股拍卖且成交,万源稀金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的112,299,465股【112,299,465股=210,000,000元÷1.87元/股】将被司法拍卖。拍卖后,万源稀金所持公司股份将减少到133,850,535股【133,850,534股=210,650,000股+35,500,000股-112,299,465股】,持股比例将由16.51%减少到8.9766%。如是,万源稀金的持股比例降将低于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6%的持股比例,公司控制权将会发生变化。但如果万源稀金名下的股份仅有1,023,999,147股被强制拍卖,或者实际成交价格高于2.04元/股,万源稀金的持股比例仍将保持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的控制权也不会发生变化。

六、关于破产重整审计机构情况

12、2015 年 12 月 23 日,塔城中院曾发布《选定(2015)塔中民破字第1号案审计机构的公示》,遴选公司重整的司法审计机构,公司并未对上述公示进行披露。请公司披露遴选结果,相关审计机构的基本信息以及审计结果。

回复:

2015年12月24日,塔城中院法院通过随机摇号的形式确定了司法审计机构——新疆诚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后因审计费用、重整程序时间限制等方面的原因,该审计机构并没有实际开展工作。塔城中院后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塔中民破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了《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证券简称:*ST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6—046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新亿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305号美丽华酒店B座11层会议室召开,应到会董事5人,实到会董事5人。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独立董事李继鹏、独立董事张光磊以通讯方式参与,其余董事以现场方式参,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董事长黄伟先生主持,经与会人员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整事项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98号)的回复>的议案》;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16—057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重整相关事项的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日披露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0298号(公告编号2016-039)。对于上述问询函的回复,已于4月22日通过董事会会议决议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系统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6年4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发出《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相关事项的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437号),现将全文披露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你公司通过业务系统提交对我部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98号)的回复。2016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5年度报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年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关于对我部问询函的回复

你公司在对我部问询函的回复中称,优道投资下属乾灏投资等4家合伙企业向你公司汇入了7.46 亿元资金,没有证据证明有资金从你公司回流给4家合伙企业,也没有证据证明你公司对4家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进行了兑付,故以此认定你公司确认对4家合伙企业债务的依据充分。近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已公开对优道投资相关非法集资案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非法集资涉及资金12.5亿元,其中除 3.7 亿元回流至投资者外,全部由成某某、周某乙等个人实际使用,相关非法集资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完全兑付完毕。判决书同时显示,相关个人为非法集资的责任人,优道投资为非法集资的相关实施主体,公司在非法集资中虽曾过桥 7.46 亿元,但未实际获得资金,也未被认定承担责任。

针对前述情况,请你公司核实下述事项并补充回复后,再行公告:

1、在非法集资案相关判决已经认定相关责任人、资金实际流向已经明确、优道投资为非法集资实施相关主体、公司也未被认定责任的情况下,公司仍以相关资金往来作为普通债权债务向优道投资下属企业全额确认债务。请公司及管理人充分说明该等债权确认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此发表专项意见。

2、判决书显示,截至 2015年7月6日案件公诉时,非法集资案中投资人7.7 亿余元集资款已获兑付,仅余3.8 亿元资金尚未偿还。在 2016年3月17 日法院审理终结前,剩余的3.8亿元投资款也已经得到全额兑付。在投资人已经得到全额兑付、相关责任人已经明确、公司未实际使用资金的情况下,请公司及管理人核实优道投资下属4家合伙企业仍向公司全额申报债权的依据,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此发表专项意见。同时,请公司按照我部前期问询函要求,核实并提供优道投资下属4家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信息。

3、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和 2015 年12月9日公告,你公司大股东万源稀金选取豁免公司的11亿元债务中,包括优道投资下属2 家合伙企业乾灏投资、富义投资申报的债权;公司也已向优道投资下属另2家合伙企业芮嘉投资、纯优投资偿付了已确认的债务。请你公司和管理人核实是否须就已向优道投资确认的债务予以重新确认,如拟不重新确认,请说明后续追偿的具体安排。

二、关于股票停复牌事项

2016年4月28日,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5 年年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强调三方面内容:一 是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存在被认 定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导致暂停上市的风险;二是最高院将股 民的投诉材料转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新疆 高院”),要求其立案对*ST 新亿破产重整一案进行核实和查明,相关核查结论尚未形成;三是公司本期无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大股东或其关联方向公司注入资产存在不确定性,导致公司未来持续经营能力具有不确定性。

前期,我部已于2016年4月18日向你公司发出工作函,要求公司在回复我部3月31日的问询函,准确完整地回应投资者关心的事项并公告后,再行申请办理公司股票复牌。现鉴于公司年报审计意见强调的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对公司及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2.1 条、第12.11 条的规定,在前述事项的不确定性消除前,对你公司股票暂不复牌。

后续,我部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投资者和相关各方意见,决定是否办理公司股票复牌事宜。在此期间,你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勤勉尽责,积极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16—058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重整事项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亿股份”)于 2016 年 4月 29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相关事项的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437 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具体内容见公告《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整相关事项工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7)。现就《工作函》涉及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你公司在对我部问询函的回复中称,优道投资下属乾灏投资等 4 家合伙企业向你公司汇入了 7.46 亿元资金,没有证据证明有资金从你公司回流给4 家合伙企业,也没有证据证明你公司对4家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进行了兑付,故以此认定你公司确认对 4 家合伙企业债务的依据充分。近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已公开对优道投资相关非法集资案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非法集资涉及资金 12.5 亿元,其中除 3.7 亿元回流至投资者外,全部由成某某、周某乙等个人实际使用,相关非法集资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完全兑付完毕。判决书同时显示,相关个人为非法集资的责任人,优道投资为非法集资的相关实施主体,公司在非法集资中虽曾过桥 7.46 亿元,但未实际获得资金,也未被认定承担责任。

针对前述情况,请你公司核实下述事项并补充回复后,再行公告:

1、在非法集资案相关判决已经认定相关责任人、资金实际流向已经明确、优道投资为非法集资实施相关主体、公司也未被认定责任的情况下,公司仍以相关资金往来作为普通债权债务向优道投资下属企业全额确认债务。请公司及管理人充分说明该等债权确认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此发 表专项意见。

答复: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及管理人的说明如下:

本次重整中确认四家合伙企业的债权依据是新亿股份与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道投资”)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以及四家合伙企业募集7.46亿元资金进入新亿股份的事实,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同时上海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总队委托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310001020)(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家合伙企业提供的资金汇入贵州国创账户的汇款凭证以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静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也都印证了7.46亿元资金募集进入新亿股份的事实。

《刑事判决书》的处罚并不是针对民事协议,而是针对民事协议之外的募资行为。民事协议和募资并非同一个行为,所以募资行为被定性为犯罪,不影响协议行为的法律评价,民事协议亦然有效,基于有效的民事协议全额确认四家合伙企业的债权具有合法性、必要性。

针对上述问题,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之优道债权确认相关事项的法律审查意见书》主要说明如下:

本次重整中确认四家合伙企业的债权依据是新亿股份与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道投资”)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以及四家合伙企业募集7.46亿元资金进入新亿股份的事实,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真实、有效的,上海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总队委托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310001020)(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家合伙企业提供的资金汇入贵州国创账户的汇款凭证以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静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也都印证了7.46亿元资金募集进入新亿股份的事实。新亿股份在非公开发行股份计划未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未能按照《股份认购合同》的约定将7.46亿元股份认购款及违约金退还给四家合伙企业,即形成了对四家合伙企业的债务。

《刑事判决书》的处罚并不是针对民事协议,而是针对民事协议之外的募资行为。民事协议和募资并非同一个行为,所以募资行为被定性为犯罪,不影响协议行为的法律评价,协议合法有效,基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全额确认四家合伙企业的债权具有合法性、必要性。

四家合伙企业在募集资金时相关人员触犯刑律,并不影响四家合伙企业与新亿股份之间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的效力,新亿股份虽然不是前述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基于合法有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及7.46亿元资金募集进入新亿股份的事实,新亿股份需要向四家合伙企业承担协议项下的民事责任,即返还7.46亿元认购款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利息。

2、判决书显示,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案件公诉时,非法集资案中投资人 7.7 亿余元集资款已获兑付,仅余 3.8 亿元资金尚未偿还。在 2016 年 3 月 17 日法院审理终结前,剩余的 3.8 亿元投资款也已经得到全额兑付。在投资人已经得到全额兑付、相关责任人已经明确、公司未实际使用资金的情况下,请公司及管理人核实优道投资下属 4 家合伙企业仍向公司全额申报债权的依据,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此发表专项意见。同时,请公司按照我部前期问询函要求,核实并提供优道投资下属 4 家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信息。

答复: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及管理人说明如下:

债权申报的主体是优道投资下属的四家合伙企业, 在四家合伙企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公司及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查,同时也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会计师、经办优道相关刑事案件的检察官进行了核实,基于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全额确认了四家合伙企业的债权,现就全额确认四家合伙企业债权的依据说明如下:

重整中确认合伙企业本金7.46亿元的债权依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和四家合伙企业募集7.46亿元资金进入新亿股份的事实,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上海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总队委托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310001020)(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家合伙企业提供的资金汇入贵州国创账户的汇款凭证以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静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也都印证了7.46亿元资金募集进入新亿股份的事实。

《刑事判决书》的处罚并不是针对民事协议,而是针对民事协议之外的募资行为。民事协议和募资并非同一个行为,所以募资行为被定性为犯罪,不影响协议行为的法律评价,民事协议亦然有效,基于有效的协议全额认定四家合伙企业的债权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只要新亿股份未按照《股份认购合同》的约定向四家合伙企业归还本金并支付违约金、利息,四家合伙企业的债权就依然存在。

公司及管理人基于前述理由全额确认四家合伙企业的债权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另外针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管理人进一步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刑事案件资金的兑付问题:

优道投资下属合伙企业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相关人员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优道投资下属的合伙企业及相关涉案人员即负有向中小投资者退赔的义务,但这不影响《股份认购合同》项下新亿股份向四家合伙企业承担民事债务。换言之,刑事案件中四家合伙企业及相关涉案人员对投资者负有退赔义务,而基于《股份认购合同》新亿股份对四家合伙企业负有民事债务,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刑事案件中对投资者的兑付不会影响四家合伙企业民事债权的成立,只要新亿股份未按照《股份认购合同》的约定向四家合伙企业退还股份认购款,四家合伙企业的债权就依然存在。

经公司及管理人与经办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会计师核实,除了四家合伙企业从新亿股份重整程序中获得227,565,080.53元债权清偿款之外,新亿股份再未对四家合伙企业有任何清偿,因此重整中全额确认四家合伙企业本金7.46亿元的债权具有合法性、必要性。

二、关于7.46亿元资金的使用问题:

7.46亿元资金募集进入新亿股份后,其使用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其使用的结果(包括不适当使用)应由新亿股份承担,只要7.46亿元未被四家合伙企业使用,新亿股份也未向四家合伙企业进行清偿,四家合伙企业的债权就依然存在。举例而言,B从A处借得一笔款项,该款项由A汇给B之后被C使用,这当然不会影响A对B享有的债权金额,B应依法向C追索相关款项,而不是借此扣减A的债权金额。因此,新亿股份应在查明资金的具体去向和金额后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行使追索权,但这不会改变四家合伙企业与新亿股份之间业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

针对上述问题,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之优道债权确认相关事项的法律审查意见书》主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刑事案件的资金兑付问题是否影响债权的确认

经核实,本所律师认为《刑事判决书》中显示的涉案资金的兑付问题并不影响四家合伙企业对新亿股份债权的认定,具体说明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刑事判决书》确认兑付的本金总金额是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涉案金额11.24亿元,而不是总的募集金额12.5亿元。

(一)案发前的兑付

在案发前兑付的4.3亿元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有1.15亿元从新亿股份的账户回流兑付给了投资者,就该1.15亿元资金,债权审查期间,管理人与经办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会计师都进行过核实,本所律师认为不应从四家合伙企业的债权金额中进行扣减,理由如下:

首先,本金7.46亿元债权对应的债权人是合伙企业,该1.15亿元资金并没有退还给为新亿股份募集资金的四家合伙企业,也没有通过四家合伙企业兑付给投资者,即不应从四家合伙企业的债权金额进行扣减;

其次,如果认为投资者是通过四家合伙企业向新亿股份投资,在投资者的投资款得到兑付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相应的债权即不应确认,那么这种假设也并不成立。其一,1.15亿元回流兑付的是12.5亿元、六家合伙企业对应的所有投资者,并不仅仅是7.46亿元、四家合伙企业对应的投资者;其二,四家合伙企业在为新亿股份募集资金的同时也在为成城股份等其他几个项目募集资金,所有从投资人处募集来的资金进入四家合伙企业的账户后即发生了混同,后四家合伙企业根据《股份认购合同》的约定将其中的7.46亿元汇入了新亿股份的账户,其他资金汇入其他项目的账户,因此在7.46亿元募集进入新亿股份时即无法判断这些投资款归属于哪些投资者,其中1.15亿元在回流时也即无法认定是兑付给了通过四家合伙企业给新亿股份投资的投资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确认四家合伙企业的债权时也不应将1.15亿元部分扣减掉,也无法扣减掉。

另外 ,案发前1.15亿元之外的兑付为新亿股份之外第三方进行的退赔,与新亿股份无关,如果因新亿股份之外的第三人对投资人进行了兑付,管理人因此扣减四家合伙企业对新亿股份的债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案发后至案件审理终结前的兑付

经公司了解,案发后至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前的兑付资金包括合伙企业从新亿股份破产重整中受偿的227,565,080.53元债权清偿款、新亿股份之外第三方退赔、第三方公司受让投资者在合伙企业的份额而支付的433,779,152.00元收购款项等,上述兑付资金除四家合伙企业债权确认后受偿的227,565,080.53元之外均与新亿股份无关,新亿股份未向四家合伙企业清偿,在确认四家合伙企业的债权金额时即不应扣减。

二、关于7.46亿元资金的去向是否影响债权的确认

四家合伙企业募集的7.46亿元资金进入新亿股份后,其资金使用属于新亿股份的公司内部事务,只要7.46亿元资金未被四家合伙企业使用,新亿股份也未向四家合伙企业进行清偿,四家合伙企业的债权就依然存在。《刑事判决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7.46亿元资金募集进入新亿股份后被成清波、周剑云、杨智琴、刘永盛、田盛为等自然人用于股权投资、拆借资金、新亿股份银行贷款、贷款担保、个人购房及相关公司费用等用途,这属于新亿股份的公司内部事务,其结果应由新亿股份承担。新亿股份应在查明资金的具体去向和金额后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行使追索权,但这不会改变四家合伙企业与新亿股份之间业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

关于四家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问题,公司与四家合伙企业进行了核实,根据四家合伙企业的说明以及工商查档的结果,四家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信息如下:

乾灏投资:乾灏投资工商登记的出资人为优道投资和杨波,出资比例为优道投资1%,杨波99%,但实际上杨波是为181位自然人(投资人)代持合伙企业的份额,优道投资是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富义投资:富义投资工商登记的出资人为优道投资和王玮,出资比例为优道投资1%,王玮99%,但实际上王玮是为122位自然人(投资人)代持合伙企业的份额,优道投资是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纯优投资:纯优投资工商登记的出资人为优道投资和雷纯珍,出资比例为优道投资1%,雷纯珍99%,但实际上雷纯珍是为46位自然人(投资人)代持合伙企业的份额,优道投资是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芮嘉投资:芮嘉投资工商登记的出资人为优道投资和雷纯珍,出资比例为优道投资1%,雷纯珍99%,但实际上雷纯珍是为23位自然人(投资人)代持合伙企业的份额,优道投资是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上述信息,结合优道投资与新亿股份签订《股份认购合同》、作为债权人代表参与四家合伙企业的债权申报工作等客观情况,优道投资是四家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四家合伙企业对外事务,根据优道投资的说明,优道投资的出资人信息如下:

优道投资成立于2009年11月26日,成立时注册资本10万元,股权结构为:雷席珍持有51%,雷时珍持有49%。2013年3-4月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1000万元,股权结构未变化。2015年9月21日,原股东将各自持有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尹立群、黄俊翔,股权转让完成后,尹立群持有股权90%,黄俊翔持有股权10%,截至目前,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变更。股权转让后,经优道投资股东会决议,免去杨智琴法定代表人职务,由尹立群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

综上,公司已将经核实的四家合伙企业的所有信息如实进行了披露,但公司无法对四家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作出判断。

3、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和 2015 年 12 月 9 日公告,你公司大股东万源稀金选取豁免公司的11亿元债务中,包括优道投资下属2家合伙企业乾灏投资、富义投资申报的债权;公司也已向优道投资下属另2家合伙企业芮嘉投资、纯优投资偿付了已确认的债务。请你公司和管理人核实是否须就已向优道投资确认的债务予以重新确认,如拟不重新确认,请说明后续追偿的具体安排。

答复:

根据问题1和问题2的答复,公司及管理人在重整程序全额确认四家合伙企业共计1,021,247,923.25元的债权是合法合规的,经塔城中院裁定确认的四家合伙企业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无需对四家合伙企业的债权进行重新确认。

后续追偿的具体安排:

截至目前,公司已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材料向塔城市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时任法定代表人周剑云的刑事责任,并对涉案资金进行追回,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塔城市公安局作出的《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报告的复函》(塔市公发【2016】50号),塔城市公安局已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公司的报案申请,并已于2015年6月、2015年11月两次到上海市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获取了相关信息;由于周剑云涉嫌职务侵占的行为实际发生地为上海市,涉及到立案管辖权的问题,塔城市公安局已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解决案件的立案管辖权问题;

针对《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显示的其他自然人侵占公司财产的问题,公司将配合司法等有权机关查明具体去向和金额,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将根据追偿工作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股票停复牌事项

2016 年 4 月 28 日,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5 年年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强调三方面内容:一 是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存在被认 定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导致暂停上市的风险;二是最高院将股 民的投诉材料转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新疆 高院”),要求其立案对*ST 新亿破产重整一案进行核实和查 明,相关核查结论尚未形成;三是公司本期无主营业务收入,公司大股东或其关联方向公司注入资产存在不确定性,导致公司未来持续经营能力具有不确定性。

前期,我部已于2016年4月18日向你公司发出工作函,要求公司在回复我部3月31日的问询函,准确完整地回应投资者关心的事项并公告后,再行申请办理公司股票复牌。现鉴于公司年报审计意见强调的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对公司及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2.1 条、第12.11 条的规定,在前述事项的不确定性消除前,对你公司股票暂不复牌。

后续,我部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投资者和相关各方意见,决定是否办理公司股票复牌事宜。在此期间,你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勤勉尽责,积极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

答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工作函,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董事会全体成员将勤勉尽责,积极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

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