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
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001 证券简称:平安银行 公告编号:2016-023
优先股代码:140002 优先股简称:平银优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
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5月23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88,595,7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2%;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的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平安银行”)分别于2014年7月15日和2014年8月4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普通股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2015年4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9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70,663,811股新股。
截至2015年5月6日,公司实际收到本次发行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汇入的本次以每股人民币16.70元合计向7家境内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598,802,395股所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999,999,996.5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9,939,999,996.50元。7家境内合格投资者分别是:中国平安,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银瑞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已更名为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598,802,395股,于2015年5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中,中国平安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除中国平安外,其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5月23日(2016年5月21日为非工作日,因此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即: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银瑞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已更名为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中均承诺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截至本公告日,以上股东在限售期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5月23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88,595,7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2%;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共计6位股东,证券账户总数为48户。
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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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银瑞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五、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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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发行的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联席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平安银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遵守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0001 证券简称:平安银行 公告编号:2016-024
优先股代码:140002 优先股简称:平银优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15:00至2016年5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本公司六楼多功能会议厅。
(三)召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四)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主持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建一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2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19,956,48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308,676,139股的59.54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06,382,98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491%。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17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573,49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9%。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选举郭田勇先生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金融债券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二)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董事履职评价报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监事履职评价报告》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四、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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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第5项、第7项和第8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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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慧丽、陈珊珊;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