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16-031
可转债代码:110030 可转债简称:格力转债
转股代码:190030 转股简称:格力转股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8股,即每股转增1.8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0.20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8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0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5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26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5月27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已经公司2016年5月9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6-026)。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5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以母公司为主体进行利润分配,以2016年5月18日公司总股本577,684,86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15,536,972.8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存以后年度分配;同时,以2016年5月18日公司总股本577,684,86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8股,共计转增1,039,832,755股,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1,617,517,619股。
(四)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0.20元。
(4)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的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 本公积。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公司无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5日
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26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5月2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5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
1、公司股东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5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Lm1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总额1,617,517,619股摊薄计算的公司2015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1.32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756-8860606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16-032
可转债代码:110030 可转债简称:格力转债
转股代码:190030 转股简称:格力转股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调整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修正前转股价格:20.90元/股
●修正后转股价格:7.39元/股
●“格力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16年5月26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16年5月9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同时,以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8股。具体实施时间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根据《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格力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
因此,“格力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于2014年12月2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格力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根据上述方案,“格力转债”的转股价格由20.90元/股调整为7.39元/股。
“格力转债”自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25日暂停转股,2016年5月26日恢复转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6年5月26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