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蔚来汽车合作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江淮汽车 编号:临2016-033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蔚来汽车合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4月6日,公司与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简称“蔚来汽车”)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于2016年4月8日对外发布了《江淮汽车关于与蔚来汽车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暨股票复牌的公告》(编号:临2016-024),根据上述框架协议,双方将推进在新能源汽车等方面的合作,并计划首先从制造方面作为合作的切入点。
随后双方就新能源汽车制造合作方面进行了商讨,并于2016年5月18日签署了《制造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本协议”或“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作项目
1.双方同意合作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在本协议明确的相关范围内,蔚来汽车将授权江淮汽车使用其商标和相关技术,生产商定之新能源汽车车型(简称“合作车型”),江淮汽车负责进行合作车型的生产(简称“合作项目”)。
2.双方初步确认产销量计划为5万辆/年,并同意每年做一次来年的产量预测。
3.双方同意,未来双方可在合作项目的基础上探讨其他平台和资本合作的可能性。
4.在满足蔚来汽车提出并经双方共同确认的产品质量、产能要求的情况下,经双方同意,蔚来汽车承诺除第一款车型外的后续车型优先导入。
二、合作项目时间节点
在制造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蔚来汽车将根据合作协议按时输入产品技术信息,以便江淮汽车开展相关工作。项目的具体推进时间表以最终双方协商确认的计划为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蔚来汽车将提高产品成熟度,江淮汽车全面配合现场调试工作,共同努力早日实现产品量产。
三、合作双方主要义务
蔚来汽车应当履行下述义务:
1.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以支持江淮汽车按照项目时间计划完成生产准备并生产满足蔚来汽车提出并经双方共同确认的质量和工艺要求的合作车型;
2.为江淮汽车提供生产合作车型所需的零部件和物料,以支持江淮汽车按照双方同意的商业计划生产合作车型。
江淮汽车应当履行下述义务:
1.完成合作项目项下合作车型的公告目录申请等相关报批工作;
2.协助蔚来汽车进行合作车型的产品投产,协助样车试制,并提供样车试制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确保合作车型量产的顺利完成;
3.负责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批量生产满足蔚来汽车提出并经双方共同确认的质量和工艺要求的合作车型;
4.江淮汽车应确保生产工厂的生产安全,并且满足环保、消防、劳动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协议的生效时间
本协议将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且除非双方依据本协议有关条款提前终止本协议之外,本协议将在生效日后五年内持续有效。若任意一方未在期限(或续期后的期限)到期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再延长本协议的决定,本协议应在期限(或续期后的期限)到期后自动延长一年,而无须双方采取任何进一步动作。
当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另一方有权通过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的形式即刻终止本协议:
1.一方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条款及条件,且该等违约行为未能在其收到另一方发出的纠正违约行为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
2.一方变为破产或资不抵债,或面临清算或解散,或变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根据适用法律被解散;
3.在另一方的股权结构变更导致另一方履行本协议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下,一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的期满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的终止,均不应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在该等到期日或终止日之前形成的权利或受限的义务。
在本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任意一方应在接到另一方指示后立即将属于另一方的财产交还给另一方。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合作项目项下之违约责任将由双方在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中另行约定。
本协议在所有方面均受中国法律管辖。所有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引起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等争议无法在自协商开始之日起30日内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采用中文于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将为终局的,对双方具约束力。败诉方将承担并支付所有的仲裁费用。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各自的其它义务。
六、其他事宜
双方将就本协议所述的合作项目的其它事宜进行进一步探讨并尽快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立即启动组建工作组、开展具体工作,以确保合作车型量产的如期达成。
特此公告。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