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国信证券 证券代码:002736 编号:2016-03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9日-2016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15:00至2016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荔园酒店6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何如董事长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0人,代表股份数6,541,494,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74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人,代表股份数4,814,745,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164%;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数1,726,748,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579%。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40,220,6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1,208,5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弃权64,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785,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3%;反对1,208,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4%;弃权64,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二)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6,540,222,1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反对1,207,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弃权64,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786,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8%;反对1,207,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0%;弃权64,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三)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40,220,6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1,207,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弃权66,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785,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3%;反对1,207,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0%;弃权66,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四)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40,220,6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1,207,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弃权66,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785,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3%;反对1,207,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0%;弃权66,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五)审议通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540,220,6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1,208,5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弃权64,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785,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3%;反对1,208,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4%;弃权64,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六)逐项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子议案。在审议该子议案时,关联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2,749,526,814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790,678,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1,178,5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弃权109,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770,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1%;反对1,178,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9%;弃权109,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2、审议通过《公司与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子议案。在审议该子议案时,关联股东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所持有的2,062,145,110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478,060,5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2%;反对1,178,5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弃权109,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770,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1%;反对1,178,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9%;弃权109,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3、审议通过《公司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子议案。在审议该子议案时,关联股东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374,763,407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165,442,2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反对1,178,5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弃权109,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770,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1%;反对1,178,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9%;弃权109,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4、审议通过《公司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子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40,205,6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3%;反对1,180,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弃权108,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770,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1%;反对1,180,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4%;弃权108,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5、审议通过《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子议案。在审议该子议案时,关联股东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及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所持有的4,130,473,186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752,732,4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2%;反对1,178,5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弃权109,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05,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294%;反对1,178,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250%;弃权109,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56%。
(七)审议通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6,540,205,6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3%;反对1,207,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弃权81,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770,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1%;反对1,207,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0%;弃权81,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本次修订后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核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40,220,6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1,207,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弃权66,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785,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3%;反对1,207,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0%;弃权66,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九)审议通过《关于确定2016年度自营投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40,220,6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1,208,5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弃权64,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785,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3%;反对1,208,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4%;弃权64,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十)审议通过《关于将公司2015年度配股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40,216,0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1,213,1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弃权64,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780,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0%;反对1,213,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7%;弃权64,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15年度配股有关事宜的授权期限延长一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40,201,0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2%;反对1,213,1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弃权79,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765,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8%;反对1,213,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7%;弃权79,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支毅、敖华芳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