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16-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ST成城 编号:2016-021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531号《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公司贸易业务情况

2015年度公司实现国内商品销售收入9.85 亿元,实现营业利润566.37万元,毛利率为0.57%。前述贸易由子公司上海君和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君和”)开展,贸易标的为丁苯胶、聚乙烯、二辛脂等非危化学品,经营模式为日内交易。公司称,虽然收入较上年同期大量增涨,但毛利和净利偏低,无法从商品销售业务中获得利润,2015年度的营业收入无法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支出。

为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贸易业务的相关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一)主要销售客户、供应商及对应的贸易标的的情况,分别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向前5名客户销售额、5名供应商采购额及其占年度销售总额、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披露前5名客户名称和销售额、前5名供应商名称和采购额,并说明前述客户和供应商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二)公司披露称前述贸易业务“经营模式为日内交易”,请简要介绍日内交易的一般业务模式,同时结合货物的价款结算等具体运作方式,从风险报酬转移角度,综合库存和运输等情况,明确说明确认贸易收入的会计依据。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公司于2015年收购上海君和,请补充披露上海君和的基本情况、业务人员数量、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并简要介绍上海君和最近两年(2013年、2014年)的历史经营业绩。

(四)贸易业务系公司目前主要业务,但“营业收入无法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支出”,“对改善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影响不大”,请说明公司开展该业务的必要性。

二、债务人清偿公司债务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公司原大股东中技实业等公司根据此前还款承诺,于 2015 年12月31日前通过现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形式向公司还款共计 3.4 亿元。此外,深圳中技还根据承诺支付了0.67亿元违约金。前述应收款项偿付中,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是主要的支付方式。因前述款项偿还相应冲回以前计提的坏账准备、违约金收入等因素影响,公司 2015 年扭亏为盈。

另据公司 2014年报,2014年12月公司原大股东中技实业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偿还所欠公司债务3亿元。鉴于公司前述债务清偿事项对公司影响重大,请公司补充披露

以下内容:

(一)逐项说明公司2015年底接受债务人清偿所获得的银行承诺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说明原大股东中技实业等债务人与出票人和付款人的关系,并结合票据承兑风险,说明原大股东中技实业等债务人用票据向公司还款的原因和合理性。

(二)结合此前年度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违约金计算过程等,说明2015年底相关债务人还款相应冲回坏账准备并确认违约金收入的会计处理过程和依据。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年报披露称,2015年1月9日公司将商业承兑汇票 1.5亿元支付给天津晋元作为预付款,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与天津晋元完成了 3300 万元的贸易额。但据公司 2015 年财务报告,公司2015年期末并无预付天津晋元的相关款项余额,请公司解释原因。

(四)根据年报,从原大股东中技实业等债务人获得的清偿公司债务支付的商业票据,主要用于贸易业务支付款项。2015 年末应收票据余额高达7.4亿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高达85%,占总资产的比例达73.41%。请公司结合贸易业务上下游客户的交易结算方式 和现金流等情况说明期末应收票据金额高企的原因。如公司贸易业务采购和销售均采用票据作为交易结算方式,请相应说明原因。

(五)前述票据的受让方为上市公司母公司,但贸易业务的开展主体是子公司上海君和,请说明贸易业务中票据支付的具体过程。

三、账外票据处理

公司年报称,公司 2014年4月30日以前,账外开具了大量的商业承兑汇票;截至目前,未进行登记和确认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 47100 万元。但公司在年报“其他重要事项”章节中又称“截至报告日,尚有 5170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未进行处理”。对此,请公司补充说明:

(一)对前述披露差异作出解释,并逐项披露尚未登记确认的商业票据的具体情况。

(二)结合已经发生的商业票据诉讼情况以及未来可能的诉讼风险,说明对前述票据不进行会计核算,同时也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性和依据。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四、长期挂账事项处理

根据公司披露,公司存在采购天津鹏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中创正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商品,并将商品销售给武汉众新联众经销有限公司的交易。由此公司帐上存在预收武汉众新联众经销有限公司的款项4305.92 万元,以及预付供货商的款项4309.61万元, 账龄超过一年。公司称由于公司与上述公司的合同未执行完毕,故暂未进行账务处理。

前述事项,公司在 2014 年年报问询函回函中称,“目前公司采取积极沟通的办法要求四方将未执行完毕的合同以债权债务抵消的方式予以清理”。但截至 2015 年期末,公司仍未解决上述事宜,请 公司解释原因并说明会计处理的恰当性。

五、流动性风险

根据年报,2015 年期末,公司的流动资产为8.68亿(其中应收票据为7.4 亿元,货币资金仅为279万),流动负债高达9.04亿元。鉴于公司流动性紧张,请你公司结合负债情况和短期偿债能力说明为应对流动性风险拟采取的相关措施,并充分提示相关财务风险。

六、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年报,公司对外担保中被担保人已逾期两项共3.81亿元,同时还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相关风险仍未消除。请公司梳理并补充披露对外担保情况,按被担保人名称、债权人名称、担保期限、担保标的及金额、决策程序、是否涉诉、是否逾期等要素逐项列示。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函件的5个交易日,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及时间要求,及时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