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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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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2016-020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人民币 0.06 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

● 股权登记日: 2016年5月30日

● 除息日:2016年5月3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31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6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5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以公司总股本224,319,9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3,459,195.14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现金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元。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6年5月30日

2、除息日:2016年5月3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5月3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5月3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公司所有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574-87367060

传真:0574-87367996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