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
发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专项说明的补充说明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 2016-059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
发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专项说明的补充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收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的补充说明》(天健函〔2016〕3-79号)(以下简称:“补充说明”),审计机构就其于2016年4月28日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天健函〔2016〕3-71号)做出了进一步补充说明,相关内容如下:
一、审计机构于2016年4月28日发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事项
(一)保留意见事项
1、宇顺公司子公司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视公司)2015年来自部分客户的销售收入为532,535,106.72元、毛利为106,113,201.02元,其中第四季度销售收入为427,829,117.77元、毛利为96,449,894.64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述客户对应的应收账款账面原值为468,803,460.14元,截至本报告日,已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日期的应收账款金额为194,682,350.09元。上述应收账款收回存在不确定性。
2、雅视公司子公司万盈(香港)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发生总金额为USD353,653,707.62元的代收代付业务,我们无法核实该交易的商业合理性。
(二) 增加强调事项段的事项
宇顺公司2013年度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收购雅视公司原股东持有的雅视公司100%股权,2013年8月19日雅视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林萌与宇顺公司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后于2015年6月12日签订补充协议。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以及雅视公司经审计的2013-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雅视公司2013-2015年累计实际实现利润小于三年累计承诺利润,已触发业绩补偿条款。
根据业绩承诺协议的约定条款,林萌需就上述差额以现金或股份的方式对宇顺公司进行补偿。经测算,若选择现金补偿则林萌需支付现金378,045,519.28元,若选择股份补偿则宇顺公司需以1元回购林萌持有的全部18,405,332.00股宇顺公司股票。林萌个人确认将选择股份回购的方式对宇顺公司进行补偿,同时提请减少回购股份的数量,尚需宇顺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表决。
二、审计机构就上述发表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事项,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体金额:
1、保留事项
(1)上述保留意见事项1,部分客户的应收账款集中发生在2015年度第四季度,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述客户对应的应收账款账面原值为468,803,460.14元,截至审计报告日该等客户的逾期款项金额为194,682,350.09元。我们已实施的审计程序无法合理确认该等应收账款能被收回。依据宇顺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会计政策和估计,2015年度财务报表无需对该部分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若该等客户违约,对宇顺公司2015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为最高不超过194,682,350.09元的损失。
(2)上述保留意见事项2,我们复核了上述代收代付业务的相关原始会计凭证,但未能就该业务的商业合理性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宇顺公司2015年确认发生代收代付业务USD353,653,707.62元,该代收代付业务产生的手续费收入USD353,653.70元计入2015年利润表,对2015年公司损益影响金额为USD353,653.70元。
2、强调事项段
林萌个人确认将选择股份回购的方式对宇顺公司进行补偿,同时提请减少回购股份的数量,尚需宇顺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表决。
宇顺公司未在2015年财务报表中对此进行账务处理。基于我们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没有发现该事项对宇顺电子2015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二)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目前审计取证的情况,审计机构认为没有发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和强调事项的会计处理存在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目前为消除影响将采取的措施
根据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15年度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以及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的补充说明》所述,公司认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所涉事项不存在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采取措施对涉及事项予以整改:
1、公司将加大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并结合2016年业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销售策略,建立科学合理的客户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力度,明确应收账款管理目标,实行责任管理,以确保应收账款的及时回款,降低坏账风险。
2、公司将尽快完善子公司万盈(香港)科技有限公司的内部流程,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以适应公司将子公司万盈(香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范围从单一的采购代理调整为供应链管理与服务的转变,防范业务风险。
公司将通过上述工作的积极开展,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内控流程及程序,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促使公司能够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16-060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继续
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4月28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2015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就专项说明中涉及的保留意见事项发表了“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金额的意见”。
上述公司审计机构所发表的意见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条第二款“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的规定,为此公司将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就上述事项展开相应工作。为避免公司股价的波动,公司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宇顺,股票代码:002289)自2016年5月3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30日、2016年5月10日发布了《关于停牌的公告》、《关于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52、2016-055)。上述事项已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于近日收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的补充说明》,详细内容于2016年5月2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目前,公司正在筹划涉及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因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现公司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宇顺,证券代码:002289)自2016年5月24日(星期二)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