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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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5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帝王洁具”)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进、陈伟和吴志雄分别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6年11月2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朝容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3、担任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陈安、阙再伟、黄廉、赵小松分别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4、公司股东文景九鼎、永乐九鼎和含光九鼎分别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机构违反上述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将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自动锁定6个月。
5、担任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革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本人2015年5月1日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6、公司其他股东分别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进、陈伟和吴志雄分别承诺:
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进、陈伟和吴志雄分别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利用本人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公司必须与本人控制或相关联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公司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
四、《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刘进承诺:
公司上市后,如因公司上市前未为部分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未足额购买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形,导致公司被有关机关处以罚款或追缴未缴部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本人自愿无条件地按照34%的比例代公司缴纳罚款及公司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陈伟和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吴志雄分别承诺:
公司上市后,如因公司上市前未为部分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未足额购买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形,导致公司被有关机关处以罚款或追缴未缴部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本人自愿无条件地按照33%的比例代公司缴纳罚款及公司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五、《关于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工商处罚风险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刘进承诺:
如果由于公司历史上(公司1994年成立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存在的工商管理登记备案方面的瑕疵,包括工商登记信息与公司实际情况不一致等瑕疵,导致公司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任何处罚,本人承诺无条件地按照34%的比例代替公司承担相关经济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陈伟和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吴志雄分别承诺:
如果由于公司历史上(公司1994年成立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存在的工商管理登记备案方面的瑕疵,包括工商登记信息与公司实际情况不一致等瑕疵,导致公司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任何处罚,本人承诺无条件地按照33%的比例代替公司承担相关经济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
六、《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对公司税收优惠及财政补助风险予以补偿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刘进承诺:
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为公司真实、合法享有,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本人承诺,无论任何原因,公司在上市前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未来如被有关部门要求或法院生效裁判要求部分或全部补缴/返还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按照34%的比例代公司补缴/返还,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陈伟和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吴志雄分别承诺:
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为公司真实、合法享有,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本人承诺,无论任何原因,公司在上市前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未来如被有关部门要求或法院生效裁判要求部分或全部补缴/返还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按照33%的比例代公司补缴/返还,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份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刘进、陈伟、吴志雄分别承诺: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后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服从和满足所有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需进行减持的,本人承诺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减持:
(1)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的股份数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5%;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的股份数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0%。
(2)每次减持时,刘进、陈伟、吴志雄按公司上市时各自持股数量的比例同比例进行减持,任一控股股东不得单独减持。
(3)每次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格,期间如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实现减持。
(5)每次减持均严格履行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人违反上述原则减持,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按上述原则减持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按上述原则减持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同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6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减持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文景九鼎、永乐九鼎和含光九鼎分别承诺:
本机构目前所持有的帝王洁具股份在帝王洁具上市后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服从和满足所有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本机构承诺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减持:
(1)本机构有意向在所持帝王洁具股份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完毕,但不排除根据本机构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帝王洁具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调整减持时间的可能性。
(2)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150%,期间如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实现减持。
(4)每次减持均严格履行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如本机构违反上述原则减持,则本机构将在帝王洁具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按上述原则减持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机构所持帝王洁具股份将自违反上述原则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6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减持承诺给帝王洁具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帝王洁具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八、《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稳定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诺:
1、上市后三年内,一旦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等进行深入沟通,自上述投资者见面会召开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将不再召开类似会议。
2、上市后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下称“启动条件”)时,公司及相关方将立即综合采用多种方案稳定股价,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20%的价格回购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回购的议案应取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为社会公众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承诺就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刘进、陈伟、吴志雄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将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20%的价格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刘进、陈伟、吴志雄将在a)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从公司分取的现金红利或者b)刘进、陈伟、吴志雄分别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两者孰高为准)承担增持义务。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20%的价格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a)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30%或者b)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30万元的范围内(两者孰高为准)承担增持义务。
“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及相关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方案并实施。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内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稳定股价措施可以暂停实施,再次触及“启动条件”后,再次启动。
公司控股股东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履行增持义务,每隔5个交易日向公司报告履行增持义务的情况,由公司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股东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本承诺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董事特指公司的非独立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承诺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如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承诺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控股股东未按上述承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违反承诺之日起至公司上市满三年期间,控股股东应从公司领取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董事会扣留并归公司所有;同时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上述承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违反承诺之日起至公司上市满三年期间,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由公司扣留并归公司所有。
九、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1、公司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对因此而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公司将按照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回购价格,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前述发行价格及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控股股东刘进、陈伟、吴志雄分别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回购原转让的限售股股份,并督促公司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回购价格购回全部已经出售的原限售股股份,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前述发行价格及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对因此而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在未查明违法行为责任主体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先于其他赔偿主体赔付。
如本人未按上述承诺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对因此而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如本人未按上述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保荐机构承诺:
华西证券为帝王洁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华西证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发行人律师承诺:
因本所为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其他承诺相关事宜的函》
公司控股股东刘进、陈伟、吴志雄分别承诺:
本人系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明确本人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的承诺》、《关于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工商处罚风险的承诺》、《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对公司税收优惠及财政补助风险予以补偿的承诺》的约束措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特承诺如下:
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关于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刘进、陈伟、吴志雄分别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883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16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2,16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1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1,94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10.57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32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帝王洁具”,股票代码“002798”。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2,160万股新股将于2016年5月25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5月25日
3、股票简称:帝王洁具
4、股票代码:002798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637.7358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160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2,160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0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除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160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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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chuan Monarch Sanitary Ware Co.,Ltd
公司住所: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
发行前注册资本:64,777,358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86,377,358元
法定代表人:刘进
成立日期:1994年3月14日
整体变更日期:2010年4月15日
董事会秘书:吴朝容
联系电话:028-82801189
传真:028-82801277
电子邮箱:monarch-zq@monarch-sw.com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卫浴产品、水暖材料、建材;以上产品出口及相关原材料进口。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属于C21家具制造业。
公司是一家专业提供亚克力板和亚克力卫生洁具产品的供应商,主营业务为亚克力板和亚克力卫生洁具的研发、设计、制造与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包括:亚克力板和亚克力卫生洁具。其中,亚克力板包括卫生洁具专用板(主要供公司生产亚克力卫生洁具)、声屏板、广告及装饰用板等;亚克力卫生洁具包括亚克力便器、亚克力浴室柜、亚克力浴缸、亚克力淋浴房等。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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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刘进为本公司董事长,陈伟为本公司副董事长,吴志雄为本公司董事、总经理,本次发行前其分别持有本公司28.3924%、27.5572%和27.5572%的股份,三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3.5068%,共同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进行共同控制。
刘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61年出生,高中学历,经济师。1981年至1983年在广州军区服役;1984年至1987年就职于简阳市贾家柏林饮料厂;1987年至1990年就职于简阳市蒸发器厂;1991年至1994年任简阳银丰铝花纹板厂副厂长;1994年3月至1996年4月任四川省简阳东方玛瑙洁具厂厂长;1996年4月至2007年12月任四川东方洁具厂厂长;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任帝王有限执行董事;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任帝王有限董事长,并曾任简阳市人大代表、资阳市政协委员、资阳市人大代表,曾被评为全国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现任本公司董事长,亚克力板业董事,闽兴实业董事长、总经理。
陈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长期居留权,男,1963年出生,大专学历。1980年至1992年就职于重庆长江电工厂;1992年至1994年任简阳银丰铝花纹板厂副厂长;1994年3月至1996年4月任四川省简阳东方玛瑙洁具厂副厂长;1996年4月至2007年12月任四川东方洁具厂副厂长;2007年12月至2010年4月任帝王有限总经理;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亚克力板业监事,闽兴实业监事,重庆胜锋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吴志雄: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63年出生,本科学历。1982年至1992年就职于重庆长江电工厂;1992年至1995年任简阳银丰铝花纹板厂副厂长;1995年至1996年4月任四川省简阳东方玛瑙洁具厂副厂长;1996年4月至2007年12月任四川东方洁具厂副厂长;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任帝王有限监事;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任帝王有限副董事长;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任本公司副董事长;曾于2014年12月荣获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颁发的“中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杰出贡献个人奖”。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亚克力板业董事长,闽兴实业监事,志达通执行董事,春天湖畔董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刘进除对帝王洁具的投资外,还持有龙泰九鼎投资有限公司2.00%的股权,并通过持有成都兴海发科技有限公司16.00%的股权间接持有四川省宝兴县闽兴实业有限公司4.96%的股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陈伟除对帝王洁具的投资外,还持有龙泰九鼎投资有限公司2.00%的股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吴志雄除对帝王洁具的投资外,还持有龙泰九鼎投资有限公司2.00%的股权,并通过持有成都志达通科技有限公司91.30%的股权间接持有四川省宝兴县闽兴实业有限公司21.00%的股权。
刘进之子刘亚峰、陈伟之子陈蒙和吴志雄之妻罗晶分别持有简阳市湖畔农牧有限责任公司36.35%、18.19%和27.27%的股权,简阳市湖畔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资阳市春天湖畔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55.00%的股权;陈伟之子陈蒙通过持有成都伟永盛科技有限公司99.60%的股权间接持有四川省宝兴县闽兴实业有限公司23.00%的股权。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上市前(发行结束后),公司股东总数为36,679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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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160万股,全部为新股。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发行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216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1,944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0.57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量为2,659,06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量为5,701,199.40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6,629.30163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更新后)》(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2016年5月16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1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94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12,310.46296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2,932.71574倍,中签率为0.0340980882%。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网下发行公募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1,049,376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48.58%,配售比例为0.00812349%;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395,707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18.32%%,配售比例为0.00812307%;其他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714,917股, 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33.10%, 配售比例为0.00812276%。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股数66,201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为699,744.57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3065%。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2,831.2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已于2016年5月20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810186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约为5,475.52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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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53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7,355.68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6.50元/股(按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与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46元/股(按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3-2015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发行人会计师审计,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亦已经发行人会计师审阅,相关财务数据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以下披露的2016年1-3月主要财务数据已分别在招股说明书“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敬请投资者关注。
一、2016年1-3月份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16年1-3月份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及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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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长或减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说明
2016年1-3月,公司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供应商的构成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和服务所需的原材料价格稳定;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在审计截止日后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税收政策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事项。
2016年1-3月,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较去年同期大幅减亏的主要原因:1、营业收入同期增长18.84%,增长1,028.20万元,导致营业毛利增长237.01万元;2、营业毛利率2016年1-3月为26.90%,去年同期为23.05%,毛利率上升导致营业毛利增长249.69万元。
三、2016年半年度业绩预测情况
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至2016年6月末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条件无重大变动,公司预计2016年1-6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约2%~6%,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约0.38% ~8.92%,主要原因是2016年1-6月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上年同期公司获得工业发展奖励款350万元。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2016年4月28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3、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4、电话:010-51662928
5、传真:010-68566656
6、保荐代表人:袁宗、唐忠富
7、项目协办人:张昊宇
8、项目组成员:万家友、赵鲲、陈洁、于芳倩、李亦可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16年5月23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2016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