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24日

查看其他日期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6-18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优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5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州市西湖大酒店二层华宴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逐项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建平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高建平、陈逸超董事亲自出席会议,其余董事因公务或其他安排无法亲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6人,蒋云明、徐赤云、闫杰、李健、赖富荣、张馨监事亲自出席会议,其余监事因其他安排无法亲自出席。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陶以平行长、陈信健副行长兼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2015年度董事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2015年度监事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2015年度监事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聘请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

10.01议案名称:选举傅安平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2议案名称:选举陶以平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3议案名称:选举陈锦光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4议案名称:选举薛鹤峰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5议案名称:选举陈信健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部分监事的议案

11.01议案名称:选举苏锡嘉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02议案名称:选举夏大慰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全部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孙立、杨继伟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4日

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编号:临2016-19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优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建省兴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持的“陈文德”名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8.88万股为原告陈文德先生所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代管上述股份的分红款为原告陈文德先生所有。详见公司2015年12月26日《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现就判决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条例规定,就代管分红款依法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现金分红已汇付给陈文德先生。

经原告陈文德先生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划拨福建省兴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持的兴业银行股票308.88万股,将其登记过户至陈文德先生股票账户。近日,福建省兴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代持股份已经过户完成。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