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东
股权协议转让过户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编号:临2016-070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东
股权协议转让过户完成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厦华电子”)于2016 年2月3日、2016 年2 月6 日、2016年3月8日和2016年5月12日刊登了《关于国有股权拟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关于国有股东与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以及《关于国有股东股权转让获得国资委批准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单位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5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厦华电子2617万股股份过户至王春芳先生户下。截止本公告出具日,王春芳持有厦华电子股份2617万股,持股比例为5%。
王春芳与公司董事长王玲玲为兄妹关系,系一致行动人。截止本公告出具日,王春芳、王玲玲、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23,453,272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60%。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编号:临2016-071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
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厦华电子2,617万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5%的股份转让于王春芳完成过户手续,导致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
一、本次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基本情况
根据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于近日将所持有的本公司2617万股股份过户至王春芳先生户下的情况(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国有股东股权协议转让过户完成的公告》),王春芳目前持有本公司2,617万股,持股比例为5%。
王玲玲及其控制的厦门鑫汇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鑫汇”)、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德昌行”)合计持有上市公司74,121,06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17%。根据鹰潭市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四通”)与王玲玲签订的《投票权委托协议》,华夏四通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3,162,204股股份的投票权委托给王玲玲行使,委托投票权的期限截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终止。
王春芳与王玲玲为兄妹关系,系一致行动人。王春芳、王玲玲、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23,453,272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60%。
原上市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华映光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为104,761,9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0.02%;本次股权过户完成后,原上市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由华映光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变更为王春芳、王玲玲、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
本次股权过户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春芳、王玲玲。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的说明
1. 2016年5月23日,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华映光电”)与嘉兴融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融仁”)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华映光电拟将其所持厦华电子72,418,029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的13.84%)协议转让给嘉兴融仁;同日,华映光电、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华映光电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厦门鑫汇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华映光电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将其持有厦华电子32,343,874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的6.18%)协议转让给厦门鑫汇,具体详见同日公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待相关审批事项及转让过户完成后,王春芳、王玲玲、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55,797,146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78%。
2.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6-072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延期后的召开时间:2016年6月6日
一、原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5月27日
3.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
二、股东大会延期原因
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74号)(“《问询函》”),并予以了公告。针对上述《问询函》,公司于5月24日发布了《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由于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33号)(“《二次问询函》”),根据工作安排,原定于2016年5月16日推迟至2016年5月27日的股东大会不能如期召开,公司决定将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再次延期至2016年6月6日。
三、延期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延期后的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6月6日 14点 00分
2.延期后的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自2016年6月6日
至2016年6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公司2016年4月30日刊登的公告《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6-055)。
四、其他事项
无
五、上网公告附件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5日
嘉兴融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码:厦华电子
股票代码:600870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 称:嘉兴融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 所:浙江省嘉兴市广益路883号联创大厦2号楼5层576室-123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广益路883号联创大厦2号楼5层576室-123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厦华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厦华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如无特殊说明,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融仁
(一)基本情况
■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厦门鑫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厦华电子之外,嘉兴融仁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情形。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融仁对上市公司未来股权价值走势持积极态度,看好上市公司的整体发展前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增加或继续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华映光电与嘉兴融仁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华映光电拟将持有上市公司72,418,02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84%)以12.42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嘉兴融仁,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币899,504,338.2元。
(二)为担保嘉兴融仁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交易支付义务,嘉兴融仁与华映光电于2015年5月23日签署《股份质押协议》,嘉兴融仁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3,204,509股股份(占标的股份总数的18.23%)质押给华映光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前嘉兴融仁合计持有上市公司72,418,02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84%,为上市公司第二表决权的股东。
三、相关函件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安排
1、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上简称“上市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70,股票简称:厦华电子。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523,199,665股。
2、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光电”)持有上市公司79,365,07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17%。
3、华映光电与嘉兴融仁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华映光电拟将持有上市公司72,418,02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84%)以12.42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嘉兴融仁,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币899,504,338.2元。
4、在华映科技于2016年6月9日前(含当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的前提下,嘉兴融仁应于2016年6月24日前(含当日)将首期股权转让款577,504,338.2元一次性支付至华映光电指定的账户;在9月24日前(含当日)将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58,000,000元一次性支付至华映光电指定的账户;在2017年4月24日前(含当日)将第三期股权转让款164,000,000元支付至华映光电指定的账户。
5、如华映科技无法在2016年6月9日前(含当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则嘉兴融仁应于华映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上述首期股权转让款;于华映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上述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于华映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个月内支付上述第三期股权转让款。
6、华映光电与嘉兴融仁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1)取得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
2)嘉兴融仁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完毕首期股份转让款;
3)《股份转让协议》经华映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7、为担保嘉兴融仁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交易支付义务,嘉兴融仁与华映光电于2015年5月23日签署《股份质押协议》,嘉兴融仁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3,204,509股股份(占标的股份总数的18.23%)质押给华映光电。在上述股份质押登记办理完毕的当日,光映光电或其关联方应促使其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向上市公司提交辞职报告。
(二)华映光电与嘉兴融仁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嘉兴融仁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交易对价并配合华映光电办理股份质押手续;华映光电保证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积极配合嘉兴融仁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自华映光电和嘉兴融仁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经华映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华映光电和嘉兴融仁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四)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和/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3、任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股份转让安排项下的义务,且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一方的相关违约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项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起即行终止。
4、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5,000万元。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5、如因证券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华映光电和嘉兴融仁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嘉兴融仁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阅: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董事及监事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华映光电与嘉兴融仁关于厦华电子之股份转让协议;
(四)华映光电与嘉兴融仁之股份质押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嘉兴融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融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________ ___
(熊 俊)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融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________ ___
(熊 俊)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融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________ ___
(熊 俊)
年 月 日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厦华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厦华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鑫汇
(一)基本情况
■
(二)股权及控制关系
厦门鑫汇的股东为自然人王玲玲和自然人白小琴,其中,王玲玲出资900万元、持股比例为90%,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白小琴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
1、厦门鑫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厦门鑫汇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王玲玲,其基本情况如下:
■
2、厦门鑫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厦门鑫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玲玲及其配偶陈鸿景控制或参股的核心企业如下:
■
除厦门鑫汇和北京德昌行外,上述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
(三)厦门鑫汇的主要业务及最近3年财务状况
1、厦门鑫汇主要业务
近三年,厦门鑫汇无开展实质性经营业务。
2、厦门鑫汇最近3年财务状况
厦门鑫汇最近三年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元
■
(四)最近5年之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及仲裁事项
厦门鑫汇最近5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厦门鑫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上述人员最近5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厦华电子之外,厦门鑫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一):王春芳
(一)基本情况
■
(二)最近五年的经历
王春芳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
(三)最近5年之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及仲裁事项
王春芳最近5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四)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王春芳控制或参股的核心企业如下:
■
注:王书同与王春芳为父子关系。
上述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
■
■
■
■
■
(五)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春芳通过其控制的厦门当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旭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间接持有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当代东方,代码:000673)36.72%的股份,为当代东方实际控制人。同时,王春芳还通过其控制的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国旅联合,代码:600358)26.04%的股份,是国旅联合实际控制人。除上述两家上市公司外,王春芳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情形。
三、一致行动人(二):北京德昌行
(一)基本情况
■
(二)股权及控制关系
北京德昌行的股东为自然人王玲玲和企业法人北京天旭瑞吉投资有限公司(“天旭瑞吉”),其中,王玲玲出资1万元、持股比例为0.10%;天旭瑞吉出资1,000万元、持股比例为99.90%。
1、北京德昌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北京德昌行的控股股东为天旭瑞吉,实际控制人为王玲玲,其基本情况如下:
(1)天旭瑞吉基本情况:
■
天旭瑞吉的股东为自然人王玲玲和自然人许伟曲,其中,王玲玲出资950万元、持股比例为95%;许伟曲出资50万元、持股比例为5%。
(2)王玲玲基本情况:
■
2、北京德昌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天旭瑞吉除持有北京德昌行99.90%的股份外,未有控制其他核心企业。
王玲玲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一(二)、2、厦门鑫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三)北京德昌行的主要业务及最近3年财务状况
1、北京德昌行主要业务
北京德昌行主要经营Pre-IPO投资、上市公司配股、定向增发投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投资以及财务顾问业务。
2、北京德昌行最近3年财务状况
北京德昌行最近三年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元
■
(四)最近5年之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及仲裁事项
北京德昌行成立至今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北京德昌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上述人员最近5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厦华电子之外,北京德昌行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情形。
四、一致行动人(三):王玲玲
(一)基本情况
■
(二)最近五年的经历
王玲玲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
(三)最近5年之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及仲裁事项
王玲玲最近5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四)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一(二)、2、厦门鑫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五)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厦华电子之外,王玲玲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情形。
五、王春芳和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王玲玲之间的关系
(一)王春芳和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王玲玲在股权方面的关系
王玲玲持有厦门鑫汇90%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王玲玲持有北京德昌行0.10%股权,并通过天旭瑞吉间接持有北京德昌行94.905%的股权,为其实际控制人;王春芳与王玲玲为兄妹关系,系一致行动人。
(二)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和王玲玲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
2013年11月6日,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和王玲玲签订了《关于共同收购厦华电子的一致行动协议》,其中约定:
在持有厦华电子股份期间,北京德昌行、王玲玲将继续作为厦门鑫汇的一致行动人,在厦华电子决策等方面与厦门鑫汇保持一致,具体如下:
(1)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2)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
(3)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王玲玲及王春芳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00,291,06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17%。同时,鹰潭市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四通”)将所持上市公司23,162,20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4.43%的投票权委托王玲玲行使。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王玲玲及王春芳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3.60%的表决权,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表决权的股东。本次股权收购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9.78%的表决权,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适当时机对上市公司进行业务和资产整合,改善公司的经营情况,提升盈利能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增加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2016年5月23日,华映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事宜;
本次股份转让华映科技尚需提交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2016年5月24日《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华映科技将于2016年6月8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鑫汇以协议受让的方式受让华映光电、华映显示及华映吴江合计持有的厦华电子6.18%的股权,具体转让比例如下:
■
同时,根据2016年4月18日,厦门鑫汇与华夏四通签订的《投票权委托协议》。华夏四通将所持上市公司23,162,20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4.43%的投票权委托厦门鑫汇行使。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155,797,146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29.78%的表决权,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王春芳和王玲玲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股权收购后,厦门鑫汇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
同时,华夏四通将所持上市公司23,162,20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4.43%的投票权委托厦门鑫汇行使。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155,797,146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29.78%的表决权,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王春芳和王玲玲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另根据2016年4月30日上市公司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拟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
注:根据协议约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完成,华夏四通将终止对厦门鑫汇的投票权委托。
三、本次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2016年5月23日,华映光电、华映显示及华映吴江与厦门鑫汇签订《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签约主体
转让方1:华映光电
转让方2:华映显示
转让方3:华映吴江
受让方:厦门鑫汇
2、股份转让
华映光电、华映显示及华映吴江分别将所持有上市公司6,947,050股、15,873,015股、9,523,809股股份(合计32,343,8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18%)转让给厦门鑫汇。
3、股份转让价格及支付
各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8.06元/股,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币260,691,624.44元。根据2013年11月6日华映光电、华映显示及华映吴江与厦门鑫汇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华映光电、华映显示及华映吴江按照约定合计收取了厦门鑫汇所支付的保证金76,819,636元,且华映光电、华映显示及华映吴江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还应向厦门鑫汇支付市值管理服务费183,871,985.48元。各方同意,上述费用可直接扣减交易对价,因此受让方无需另行向甲方支付上述股份转让款,转让方亦无需另行向受让方退还上述保证金及支付市值管理费。2016年5月23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了《终止协议》,终止了2013年11月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4、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
各方同意,各方于2016年6月24日前共同配合向上交所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审核手续;相关各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3个工作日内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解除质押股份之上的质押登记手续。
各方同意,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各方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1)取得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
(2)质押股份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3)本协议经华映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经华映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155,797,146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29.78%的表决权,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王春芳和王玲玲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及王玲玲已将合计持有的占公司股份总数14.07%的股份,即73,621,000股进行了质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第三节“三、本次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已披露的情形外,本次交易无其他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全部来自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况。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或者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上市公司于2014年逐步清理了彩电及配件销售,于2015年开始经营电子产品的采购与销售业务,但是主营业务羸弱、缺乏核心竞争力、经营状况一般的不利局面尚未得到改善,上市公司一直在谋求战略转型。根据2016年4月30日上市公司披露的《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并进行配套融资,公司将转型从事盈利能力较强,发展前景广阔的大数据解决方案业务,实现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转型,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下转 3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