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3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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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了在履行《合作协议书》的基础上获取股权投资回报,以更好地发展自身产业,决定以协议方式转让所持有的厦华电子共计104,761,90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厦华电子股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发生增加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的方式将持有的厦华电子股权分别转让给厦门鑫汇及嘉兴融仁,具体转让股数及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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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嘉兴融仁履行股份转让款支付义务,嘉兴融仁同意将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所持厦华电子13,204,509股股票(占厦华电子总股本的2.52%)质押给华映光电,质押期限至2017年4月24日(如上述质押期限截止日前,嘉兴融仁已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款的,质押期限至上述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提前截止;如上述质押期限届满,嘉兴融仁仍未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款的,则质押期限相应延长至上述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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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04,761,90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2%。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嘉兴融仁同意将所持上市公司13,204,509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2%)质押给华映光电。
三、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与厦门鑫汇于2016年5月23日签署《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标的、转让价格、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各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32,343,874股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标的股份转让给厦门鑫汇;厦门鑫汇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对价及付款时限向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款。
各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8.06元/股,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币260,691,624.44元。
鉴于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收取了厦门鑫汇所支付的保证金76,819,636元,且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还应向厦门鑫汇支付市值管理服务费183,871,985.48元,各方同意,上述费用可直接扣减交易对价,因此厦门鑫汇无需另行向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支付上述股份转让款,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亦无需另行向厦门鑫汇退还上述保证金及支付市值管理费。
各方同意,各方于2016年6月24日前共同配合向上交所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核手续。
(2)质押股份解除质押
各方同意,相关各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3个工作日内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解除质押股份之上的质押登记手续。
(3)股份过户安排
各方同意,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各方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①取得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
②质押股份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③本协议经华映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经华映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5)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和/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违反本协议一方订立本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任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义务,且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一方的相关违约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项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起即行终止。
本协议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如因证券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针对2013年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与厦门鑫汇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等一揽子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2016年5月23日,各方签署《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协议》的终止及后续安排
各方一致同意《原协议》的全部条款自《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全部终止,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免疑问,各方明确,在本协议签署前,《投票权委托协议》已因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而自行终止。
各方确认,《原协议》终止后,对于《原协议》项下可能存在的任何违约或纠纷的情形,均不会向本协议任何一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诉求。
各方同意,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应向厦门鑫汇支付市值管理服务费183,871,985.48元,上述市值管理费在厦门鑫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支付股份转让款时予以相应扣减,该扣减完成后,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不再另行向厦门鑫汇支付该笔款项。
各方同意,厦门鑫汇根据《合作协议书》向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支付的保证金76,819,636元在厦门鑫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支付股份转让款时予以相应扣减,该扣减完成后,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不再另行向厦门鑫汇退还该笔款项。
厦门鑫汇同意并承诺,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解除上述52,454,133股上市公司股份之上的质押登记手续。
(2)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成立,经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华映光电与嘉兴融仁于2016年5月23日签署《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标的、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华映光电持有的上市公司72,418,029股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华映光电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标的股份转让给嘉兴融仁;嘉兴融仁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对价及付款时限向华映光电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款。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12.421元/股,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币899,504,338.20元。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由嘉兴融仁向华映光电按以下三期支付:
①在华映科技于2016年6月9日前(含当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的前提下,嘉兴融仁应于2016年6月24日前(含当日)将首期股权转让款577,504,338.20元一次性支付至华映光电指定的账户。双方同意,于嘉兴融仁向华映光电支付完毕首期股权转让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向上交所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核手续。
②在华映科技于2016年6月9日前(含当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的前提下,嘉兴融仁应于2016年9月24日前(含当日)将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58,000,000元一次性支付至华映光电指定的账户。嘉兴融仁迟延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则嘉兴融仁应提前30日通知华映光电,且迟延期限最晚不得超过2016年11月24日(含当日)。
③在华映科技于2016年6月9日前(含当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的前提下,嘉兴融仁应于2017年4月24日前(含当日)将第三期股权转让款164,000,000元支付至华映光电指定的账户。
如华映科技无法在2016年6月9日前(含当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则嘉兴融仁应于华映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上述首期股权转让款;于华映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上述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嘉兴融仁迟延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则嘉兴融仁迟延支付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于华映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个月内支付上述第三期股权转让款。
(3)股份过户安排
双方同意,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①取得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
②嘉兴融仁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完毕首期股份转让款;
③本协议经华映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履约保障及上市公司董事席位安排
双方同意,为担保嘉兴融仁履行本协议项下交易对价的支付义务之目的,在办理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的当日,嘉兴融仁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3,204,509股股份(占华映光电转让给嘉兴融仁股份总数的18.23%)质押给华映光电,双方应签署股份质押协议并同时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递交申请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所需全部文件。在上述股份质押登记办理完毕的当日,华映光电或其关联方应促使其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向上市公司提交辞职报告。
(5)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经华映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6)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和/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违反本协议一方订立本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任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义务,且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一方的相关违约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项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起即行终止。
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5,000万元。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如因证券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华映光电与嘉兴融仁于2016年5月23日签署《股份质押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目标股份及其质押
本协议下质押的目标股份是指嘉兴融仁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合法持有的13,204,509股厦华电子股股份(“目标股份”)。
嘉兴融仁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目标股份13,204,509股质押给华映光电。双方同意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完成有关质押登记手续。该等股份质押登记后,未经嘉兴融仁书面同意,华映光电不得变更质押权人。
双方同意,目标股份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因配股产生的获配股份、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债券利息(如适用)等也将属于本次质押的质物,并将一并质押给华映光电。
本协议双方确认并同意,在股份质押期间,未经华映光电书面同意,嘉兴融仁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处置其所持有的目标股份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2)质押期限
本协议下目标股份的质押期限至2017年4月24日。双方应在质押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解除质押的登记手续。
如上述质押期限截止日前,嘉兴融仁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款的,质押期限至上述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提前截止;如上述质押期限届满,嘉兴融仁仍未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款的,则质押期限相应延长至上述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双方应在质押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延长质押的登记手续。
(3)违约责任
任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质押期限项下的义务,且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二)本次股权转让所履行的主要程序
2016 年 5月 23日,华映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本次交易尚需华映科技股东大会批准。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一)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况。
(二)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与上市公司间进行重大交易的计划或其他安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华映光电将其持有的厦华电子52,454,133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厦门鑫汇,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其余上市公司的股份中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厦门鑫汇签署的《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相关各方同意于该协议生效之日3个工作日内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质押股份解除质押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简要情况
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日期:2016年4月30日
厦华电子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该交易包括两部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该交易共计发行股份总额不超过 406,504,064股股票,发行完成后,厦华电子的总股本将增至 929,703,729 股。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参与认购厦华电子本次发行的股份,信息披露人对厦华电子的持股比例将由发行前的 20.02%降低至发行后的 11.27%。厦华电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已经厦华电子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办公地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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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