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6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议案1、2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23日~2016年5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3日15:00 至5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6年5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60)。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4,700,598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1.5002%。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4,676,53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496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4,06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42%。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0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2%。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4,700,598票。同意票为294,698,43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票为2,160票,占0.0007%;弃权票为0票,占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224%;反对2,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青海中利光纤技术有限公司融资提供股权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4,700,598票。同意票为294,693,43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票为2,160票,占0.0007%;弃权票为5,000票,占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411%;反对2,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76%;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81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洋律师、陆宇艇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