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60 证券简称:京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5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6月16日
3.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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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6年4月29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42.80%股份的股东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2016年5月25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审议公司子公司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放弃其北京明晖天海气体储运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项下之优先购买权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6年4月29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6年6月16日 9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京城机电大厦23层会议室
(二) A股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A股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A股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6月16日
至2016年6月16日
A股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持有本公司H股的股东请注意,本公司将于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6月16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持有本公司H股股份之股东,如欲出席股东周年大会,须于2016年5月13日下午4:30 前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之股票交回本公司在香港之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 楼1712-1716 铺,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1、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股东)作为股东代理人,代理出席和表决。
2、委托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的股东,其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3、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签署,则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过公证,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须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前24小时交回本公司之注册地址方为有效。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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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2及4-9,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0,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1,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3,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监事会决议公告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
2016年5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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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请填上以阁下名义登记与本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 阁下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股份有关。
2.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3.如欲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所拟派代表之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号码。股东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本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改须由签署人签字认可。
4.注意: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任何议案,请在(同意)栏内加上(√) 号;如欲投反对票,请在(反对)栏内加上(√) 号;如欲投弃权票,则请在(弃权)栏内加上(√) 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弃权的票数将计入通过议案所需的多数票,亦将计入计算表决结果比例的分母。
5.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阁下或阁下之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如持有人为法人,则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盖上法人单位的印章,或经由法人╱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人签署。
6.与日期为2016年4月29日之201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知所载的决议案有关的代表委任表格(「原代表委任表格」)不包含日期为2016年5月25日之2015年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知(「补充通知」)所载的新增特别决议案第11项。因此,本公司已编制本经修订之代表委任表格(「经修订之代表委任表格」),并随补充通知附上。
经修订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机关)签署证明之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最后须于大会指定举行开始时间前24 小时送达本公司之地址,地址为中国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县南三街2 号方为有效。
已将原代表委任表格交回本公司的股东请注意:
(a)若股东没有向本公司交回经修订之代表委任表格,原代表委任表格(如填写正确无误)即被视作该股东交回之有效代理委托书。股东以此方式委任之代理人将有权对原代表委任表格指示外股东周年大会上以适当方式正式提呈之任何决议案(包括补充通知所载之新增决议案第11项)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b)若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24 小时前向本公司交回经修订之代表委任表格,之前交回之原代表委任表格将撤销,并由经修订之代表委任表格取代。而该经修订之代表委任表格(如填写正确无误)即被视作该股东交回之有效代表委任表格。
(c)若股东于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24 小时前向本公司交回该经修订之代表委任表格,则该经修订之代表委任表格将告无效,而且该股东之前提交之原代表委任表格亦会被撤销。按无效或被撤销之代表委任表格声称获委任之代理人(不论是根据原代表委任表格或经修订之代表委任表格)所投票数将不会于就所提呈决议案进行之任何投票表决中计算。因此,建议股东于截止时间后不要提交经修订之代表委任表格。倘有关股东拟于大会上投票,则须亲自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