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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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8版)

(5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46层06-08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邓红国

总经理:赵学军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彭鑫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张勇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追索费用,但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此类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行承担;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账户开立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及有关手续费、汇款费等);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2)因基金运作需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8%。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如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0.35%。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4)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4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对于人民币份额,可直接依照上述申购费率结构;对于美元份额,需首先将美元申购资金按有效申购申请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然后依照上述申购费率结构以确定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申购开放式基金业务,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开放式基金业务,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天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少于365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65天少于730天的投资人收取0.3%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注:2014年9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通后端收费基金产品的公告》,自2015年6月11日起,增加开通本基金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基金优惠后的费率见下表: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情况,对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明确了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在“四、基金的投资”部分:补充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3.在“五、基金的业绩”部分:基金业绩更新至2016年3月31日。

4.在“六、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5.在“十七、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6.在“十九、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直销、代销机构相关信息;更新了经办注册会计师信息。

7.在“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列示了本基金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相关临时公告事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