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96、200596 证券简称:古井贡酒、古井贡B 公告编号:2016-014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6日上午9:30;
(二)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公司总部(产业园)10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梁金辉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股份325,652,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66%。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319,979,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54%。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21人,代表股份277,098,495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4%。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48,554,214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6%。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6、公司聘任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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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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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琚向晖、计永胜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京中永法见字[2016]第47号
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计永胜、琚向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召开《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发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事项于2016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香港《大公报》上予以公告。
2、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发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并刊登在2016年5月20日《中国证券报》、香港《大公报》。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5日15:00至2016年5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26日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319,979,336股,公司股份总数63.54%。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股东共计17名,代表公司股份5,673,3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266%。
3、经查验,上述人员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梁金辉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25,652,70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248,6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25,652,70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248,6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3、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25,652,70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248,6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4、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25,652,70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248,6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5、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25,651,70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反对1,0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247,6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9%;反对1,0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6、公司聘任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25,351,70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1%;反对301,0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9%;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3,947,6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45%;反对301,0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55%;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计 永 胜
经办律师:计 永 胜、琚 向 晖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