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中国嘉陵 编号:临2016-049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已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2016年5月25日,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中国嘉陵")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00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昌公司”)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井口公司”)
被告:嘉陵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嘉陵
2014年4月25日,原告银昌公司、井口公司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嘉陵。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与2015年7月7日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4464号)。中国嘉陵不服一审判决,于2015年7月18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5月25日,中国嘉陵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003号),即本案的二审判决。现本案已经审理审结。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
2004年6月26日,银昌公司、井口公司、嘉陵工业公司签订了《土地置换协议》。2008年8月1日,中国嘉陵、银昌公司签订了《协议书》。 其中,2008年8月1日所签订的《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甲方(中国嘉陵)同意乙方(银昌公司)按照双方于2004年6月26日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约定,在甲方小区3号楼与乙方鼎盛时空之间由南至北修建南北总宽11米进深16米的门面一层。该门面的修建必须配合甲方小区相邻部位的功能利用应当具备的合理性与安全性。门面修建后,乙方应大力协助甲方办理雅士居一期4号楼和修建门面的规划验收手续,通过验收后,甲方大力协助乙方将门面权证及时办理至乙方名下。因修建该门面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税、费(含过户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履行完本协议第一、二条约定义务后,方能使用门面。”第七条约定:“乙方在履行完上述所有义务后,甲方承诺不再按重庆市高级法院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的判决内容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之后,银昌公司修建了诉争门面,但一直不能办理房屋产权。
2014年4月25日,原告银昌公司、井口公司以嘉陵工业公司、中国嘉陵为被告,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不能取得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鼎盛时空的临街门面房产的经济损失528万元(以门面面积176平方米,暂按每平方米3万元计算,具体金额以司法评估结论为准);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判决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4464号)为:1、被告中国嘉陵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银昌公司违约金10万元;2、被告中国嘉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银昌公司400万元;3、驳回原告银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井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9460元、司法评估费13800元,均由中国嘉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判决情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003号)为: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460元,由上诉人中国嘉陵负担。
四、本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将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减少4,212,720元。但本公司决定就二审判决依法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本案予以再审。如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同意本案予以再审的,则二审判决中止执行。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
2016年5月26日
●报备文件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4464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0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