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6-045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2013年9月3日,王学华向江苏高院提起“诉浩搏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天酒店、华天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下称“案件一”)。该案经江苏省高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1)浩搏公司向王学华支付借款利息6827.881655万元;(2)华天酒店、华天集团对浩搏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天酒店、华天集团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浩搏公司追偿;(3)驳回王学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一终审判决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扣划华天集团银行存款70,866,466.00元,并于2016年1月15日解除了对华天集团所持3155万股华天酒店股票的冻结。
2、针对上述案件一,2014年1月,华天集团以王学华为被告,以王学华申请诉讼保全等行为构成侵权为由,起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南省高院”),请求判令王学华赔偿华天集团经济损失5625万元(下称“案件二”)。王学华向湖南省高院申请管辖异议,湖南省高院驳回王学华管辖异议申请。王学华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针对上述案件一,2013年12月,由浩搏公司、华天集团及本公司以《债务重组协议》第二条中所述“在协议生效后于2013年1月31日前偿还8800万元、6月30日前偿还6557万元以及于11月30日前偿还17750万元”的内容与《债务重组协议》第二条另行约定的“借款本息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还清”的内容前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下称“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撤销权,撤销前述《债务重组协议》第二条中涉及“分三期还款”的内容,芙蓉区法院依法受理(下称“案件三”)。
上述案件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3-062)、于2014年10月11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84)、于2015年06月16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46)、于2016年1月22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暨控股股东解除冻结本公司股票公告》(公告编号:2016-004)及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中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章节。
二、判决情况
1、案件二判决情况
今收到华天集团通知,华天集团已向湖南省高院提出撤诉申请,湖南省高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准许华天集团撤回起诉。
2、案件三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芙蓉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决书》【(2014)芙民初字第33号】,判决驳回浩搏公司、华天集团及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纷、公司与托管酒店业主纠纷、小额经济纠纷等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二及案件三已撤诉或驳回诉讼请求,上述两起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五、其他相关情况
2015年12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华天集团以王学华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学华因错误超额冻结原告股票造成的损失9800万元。长沙中院受理此案件并作出了(2015)长中民一初字第02031号《民事裁定书》,同时长沙中院向南京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南京中院协助冻结王学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301号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苏商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对北京浩博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天酒店、华天集团享有的并由南京中院执行的债权款人民币约68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该案正在审理中。另华天集团及本公司已就案件一按规定程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六、备查文件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
2、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芙民初字第33号】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