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6-019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在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27日14:30召开。
(二)召开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
(三)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集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世春先生
(六)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27日下午15:00。
(七)会议的召开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5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861,843,2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29%,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相关中介机构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5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861,843,2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29%。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1,859,080,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20%。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9人,代表股份2,762,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9%。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公司201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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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公司2015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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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公司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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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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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988,929,90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4元(含税)。
(五)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1.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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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六)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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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新增债务融资提供担保,新增担保总额不超过218亿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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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应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3)公司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单笔金额不超过25亿元(经审计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0%)的担保,满足条件的子公司可在总担保额度内接受调剂(公司为新设子公司在担保额度内提供担保亦应满足上述条件),上述调剂事项发生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不满足上述调剂条件,调整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担保额度,则应重新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4)本决议有效期限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止;具体担保事项授权经理班子与资金出借方协商,经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七)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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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根据证券法规定,本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25亿元)。本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完成必要的发行手续后,既可以采取一次发行,也可以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具体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将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本期债券发行后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程序。
(2)向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3)债券期限:本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10年(含10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存续期限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及其利息支付方式由公司和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5)发行对象:本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拟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6)募集资金的用途:本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含下属公司)营运资金、偿还公司(含下属公司)借款,分期发行时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7)特殊条款:本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8)承销方式:本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9)担保方式:本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无担保。
(10)债券交易流通:本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成功后,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转让。
(11)决议的有效期:本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并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全权办理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
(八)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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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结合公司资金计划和监管审批实践,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含100亿元)。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完成必要的发行手续后,既可以采取一次发行,也可以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具体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将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本期债券发行后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程序。
(2)向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3)债券期限: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10年(含10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存续期限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及其利息支付方式由公司和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5)发行对象: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拟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6)募集资金的用途: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含下属公司)营运资金、偿还公司(含下属公司)借款,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7)特殊条款: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8)承销方式: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9)担保方式: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无担保。
(10)债券交易流通: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成功后,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转让。
(11)决议的有效期: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并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全权办理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
(九)审议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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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2016年度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报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费用为276万元。
(十)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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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结果: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订,相关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11层
邮政编码:100140
修订后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
邮政编码:100033
(十一)审议《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1.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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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观意字(2016)第0263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8日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6)第0263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杜恩、肖非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16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16年4月30日,公司董事会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日。
3、2016年5月24日,公司董事会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27日14:30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城纺街7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世春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6年5月26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6年5月27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859,080,8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20%,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5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762,3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15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5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5 年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
6)审议关于公司2016 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7)审议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8)审议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9)审议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审议《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除上述审议事项以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上述第10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15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59,880,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4564%;弃权409,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1979%;反对1,553,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3457%。
2)审议公司2015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59,870,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4065%;弃权455,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467%;反对1,516,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1468%。
3)审议公司2015 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859,880,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4564%;弃权455,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467%;反对1,507,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0969%。
4)审议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860,266,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5300%;弃权47,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526%;反对1,529,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2174%。
5)审议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
同意1,859,876,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4349%;弃权409,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1979%;反对1,553,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3457%。
6)审议关于公司2016 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859,880,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4559%;弃权455,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472%;反对1,507,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0969%。
7)审议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同意1,859,880,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4559%;弃权425,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861%;反对1,537,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2580%。
8)审议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同意1,859,879,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4521%;弃权425,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861%;反对1,538,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2618%。
9)审议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859,870,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4022%;弃权464,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972%;反对1,508,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1006%。
1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859,880,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4559%;弃权455,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472%;反对1,507,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0969%。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1)审议《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859,880,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4559%;弃权379,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0373%;反对1,583,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5068%。
5、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 杜恩
肖非
2016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