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6-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17 证券简称:中衡设计 公告编号:2016-044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即每股转增股本1股。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5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税率为10%,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3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5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3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6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已经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42号)刊登于2016年5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为:以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22,3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835.10万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股本122,34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44,680,000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元。如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15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3日

4、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方案

1、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苏州赛普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正功等2名股东和无限售流通股股东邹金新、张谨、詹新建等3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之外,其他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次实施转增股本,将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单位:股)

七、实施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44,680,000股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28元/股。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12-62586618

传真:0512-62586259

邮政编码:215123

九、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