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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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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公司2015年年报及2016年一季报事后审核问询函(二)的公告

2016-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6-036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公司2015年年报及2016年一季报事后审核问询函(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及2016年一季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二)》(上证公函【2016】057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我部于2016年5月18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及2016年一季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首次问询函》),你公司于5月27日披露了《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事后审核关注到,你公司在《回复公告》中,就资金占用情况、主营产品毛利率变化异常等事项披露不充分。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补充披露。

一、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回复公告》中称,柳州市河腾贸易有限公司、桂林市万绿源投资有限公司、株洲丰康泰贸易有限公司、黔西南州益威煤炭有限公司均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上述公司与你公司关联方之间也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与上述公司预付款项主要是原材料的预付款,上述公司在未完全履行相关预付款采购合同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已将上述款项全部通过控股股东退回你公司。根据公司与其签订的相关购销合同,公司向其预付款项是作为原材料采购款,因此公司只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未做临时公告。请公司进一步核查并补充披露:

1.公司向上述四家公司采购何种原料、购销合同签订的具体背景和主要内容、上述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

2.会计师在2016年4月28日出具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中,将公司向上述四家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界定为“非经营性往来”,请公司进一步明确披露前述款项性质属于经营性往来,还是非经营性往来;

3.就上述事项,公司履行了哪些内部决策程序,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上述事项是否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如是,请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

4.公司向桂林市万绿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2000万元资金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1日,但会计师2015年3月4日出具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以及公司披露的2014年年报中,均未列明该笔款项,请公司披露原因;

5.上述四家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但2016年4月通过控股股东柳化集团退回给公司,请说明此种安排的具体原因、控股股东在你公司与四家公司发生资金往来中的作用或关系。

二、关于公司经营成本及主营产品毛利率

6.根据《首次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在《回复公告》中对报告期内部分同行业公司尿素产品的成本、毛利等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公司为合成氨煤头企业,但所比较的云天化、沧州大化为气头尿素生产企业,请公司在目前分析的基础上,对华鲁恒升等煤头尿素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并以图表列示的形式补充披露公司尿素成本及毛利变动情况,说明公司尿素成本及毛利率变动趋势明显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反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三、关于公司对金伍岳公司的预付款

报告期内,因公司将预付给公司供煤单位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伍岳”)款项转到其他应收款科目,使得报告期末,公司预付款0.48亿元,较上期期末减少82.46%,而其他应收款余额2.56亿元,较上期期末增加739.59%。此外,报告期末,公司应收金伍岳往来款为1.06亿元,账龄为1年以内,并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在《回复公告》中称,金伍岳2015年度以及会计报表日后未向公司提供原料煤。出于谨慎性考虑,将金伍岳的预付款调整为其他应收款。经公司多次与其协商,2015年金伍岳以现金退还公司预付款2500万元。请公司结合《首次问询函》中的问题,进一步补充披露:

7.公司将对金伍岳的预付款调整为其他应收款的原因及依据;

8.金伍岳2015年退还公司预付款的具体时间及方式,并提供相应证明凭证,以及2013年至今公司与金伍岳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支付凭证等;

9.金伍岳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目前的履约能力及资信能力、是否具备向公司继续供货的可能性或条件;

10.金伍岳与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

11.在金伍岳公司2015年未再向公司供煤的情况下,公司对金伍岳所欠款项已经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后续拟采取哪些措施,所涉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四、关于天津港“8.12”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回复公告》中称,天津港“8.12”事件影响公司营业收入12,680万元,影响营业成本11,225.05万元,影响利润总额达1454.96万元。受影响时间,从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持续影响时间较长,但影响程度逐渐降低,因公司当时无法准确判断其影响是否达到临时公告标准,故未进行及时披露。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

12.“8.12”事件所涉及公司的资产或产品、对应的产能、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后相应指标的比例、是否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如是,请说明公司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如否,请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说明是否已勤勉尽责;

13.结合《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8.12”事件当时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可能发生的影响,是否已经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公司是否应当充分提示风险。

五、其他

14.《首次问询函》中,我部对公司相同产品广西区内销售成本相对于收入的增幅明显高于区外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提出质疑,《回复公告》中称,公司年报中对区内和区外产品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统计口径出现错误,误把向广东中成销售的保险粉营业收入251,379,843.31元和对应的营业成本242,377,297.22元算入了广西区内,并以错误结果对外披露。请公司及年审会计师补充披露,造成上述统计错误的具体原因、公司及会计师是否勤勉尽责。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6年6月7日之前,就上述事项直接、有针对性地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就前述第1、2、4、5、7、8、9、10项问题发表意见。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及时间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及时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