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撤案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编号:201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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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撤案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被申请人”)近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仲裁”)的《撤案决定书》[编号:厦仲决字(2016)第 283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申请人”)因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为“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事项产生纠纷,2011年10月8日,厦门仲裁受理了明发集团提出的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并于2012年3月31日对该仲裁案件作出裁决(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公司因对裁决内容存在异议,于2012年4月11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厦门中院于2013年11月15日裁定驳回了公司的申请。明发集团依据厦门仲裁作出的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因公司原持有的成都梦谷100%股权已转让给案外第三人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空间”)且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该等被执行标的在明发集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亦非公司财产,故公司无法履行仲裁裁决,公司遂向成都中院申请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成都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了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公司不服成都中院的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申请复议,四川高院亦裁定驳回了公司的复议申请。2015年2月10日,明发集团根据四川高院的复议申请裁定结果,向成都中院申请恢复执行厦门仲裁作出的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成都中院于2015年4月3日将成都梦谷的100%股权强制划转至明发集团名下,成都梦谷于2015年6月3日取得新营业执照,且成都中院已将公司经仲裁应付的违约金、仲裁阶段的相关律师费及仲裁费合计13,417,506.70元划转至明发集团账户中。基于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明发集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予以增加”,于2015年7月20日再次向厦门仲裁申请仲裁,根据《XA2015-0552号仲裁案仲裁通知书》[编号:厦仲(2015)4196号],其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即公司)赔偿申请人(即明发集团)经济损失12,270,897.09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纠纷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54,000元;
3、本案案件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公司与明发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1日、2012年4月1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7月28日、2013年7月30日、2013年9月23日、2013年11月12日、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5日、2014年6月23日、2014年7月9日、2015年3月11日、2015年3月14日、2015年10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关于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后续事项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申请撤销裁决受理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判决结果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终审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
二、本次撤案决定情况。
根据厦门仲裁送达的前述《撤案决定书》[编号:厦仲决字(2016)第 283号],厦门仲裁根据双方当事人撤案申请,并依据《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仲裁庭现决定如下:
1、同意申请人的撤案申请,撤销XA2015-0552号仲裁案。
2、本案仲裁费用70,724元,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向本会预缴仲裁费用10,856元,与本案仲裁费用相抵后,余款37,837元由本会直接退还申请人。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厦门仲裁委员会《撤案决定书》[编号:厦仲决字(2016)第 283号]。
公司将继续关注与明发集团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