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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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公告

2016-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1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人民币元,下同),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即每股转增股本1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0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税率为10%,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18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股东,税率为10%,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18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0 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6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7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7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16年5月13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2016年5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鞍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0)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 6月 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0,000,00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100,000,000.00股,总股本变为200,000,000.00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 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 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20 元(含税)。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6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7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 6月 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发放

1、公司全部有限售条件股东辽宁福鞍控股有限公司、吴迪及部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李士俊、万洪波、穆建华、张轶妍、李文健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部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以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帐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200,000,000 股摊薄计算的 2015 年度每股收益为 0.30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鞍郑路8号

联系电话:0412-8437608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日

●报备文件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